今日於市府召集申訴人與對造人之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一切如同預期般流暢,就很 Pro。
蘋果派出的代理人稍早一步已抵達會議間,本人入席就定位後,馬上啟動 MBP,開啟相關檔案以方便就補充事證向消保官進行說明。等待消保官的短暫片刻,與蘋果公司委任代理人的對話如下:「請問您是 Apple 的法務,還是 Apple Global Agency 代表?」
「
「請問您是亞太部門,還是專責臺灣地區?」
「那麼再請問先前處理本人申訴案件的工程與政府關係兩部門同事,一位在新加玻另一位在上海,現在的消費爭議案件是已經由臺灣辦公室在處理嗎?」
打斷這位人士(無法分辨是順性別女或是跨性別男)忙著在手機上不斷 tapping,得到無表情沒意見的回應,好像也是合理。為避免尷尬持續,看著「
過沒幾秒桌面突然出現「天峰藍」Pro,哇靠,心想蘋果也太沒人性,讓員工用兩支手機處理公事,更何況
在蘋果公司至今仍避口不談的產品違約一事,想必今天也不會有更新,只要不是上法院,財經 500 裡的公司,處理非美國境內的爭議,就更沒理由作出回應。
哈嘍?!林杯也不想一次用三個帳號誒,幾年前聯繫蘋果 Apple ID 多次,詢問有關搬遷至不同國家,若變更帳單地址,原有購得的內容授權是否受到影響,得到的答案都一樣,無法保證原先授權內容是否可在不同地區觀賞,最可靠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設立新帳號。再進一步詢問擁有多帳號是否導致被認定重複帳號,另一頭的蘋果 Advisory 更確認,不同國家區域的內容產品授權不同,無法共用,這樣就沒有衝突的疑慮。既然蘋果官方都這麼回覆,就只好照做,因此才有了三個帳號,每個帳號都有購買該區域的數位產品。本人對於智財的尊重,也遵循使用者付費,同樣地,任何不當形式違約,不論 individual 或 entity 都應比照辦理。
蘋果還算有誠意,派了一個人出面,最後面才是重點:
「因未獲授權」
原來這位人士名字不叫這種場合要出動 Corporate Counselor 是不可能的,今天的目的說穿了只是去拿「協商不成立」書面證明,卷宗弄好就遞狀,就如同過去揭發破壞社會秩序的公訴刑事案件,公訴檢察官、法官、書記官、事務官等,遇過的每一位都是人品與態度爆炸的好。過去幾年,也送了好幾個進去關,沒關的也判半年,從偵查隊、地檢署到法院,被問過很多次是什麼樣的「動機」(當然也有被懷疑是私人情財仇),看不慣不公不義,沒為了什麼,就當作另類的自我實現。
有才華能演「算命老師廖麗芳」的話,林杯早就去了。
美商企業在臺灣從不會資遣員工,取而代之的是 Mutual Separation,美商會給足法律上賦予員工的權利(資遣費、失業補助等),HR 就會用相同且不低於法律保障的金額,讓你簽下 N+1 合意離職 (2N+1 也是有的),以規避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範。
美國某牌汽車召修得賠上品牌還有年度營收,但出幾條人命,保險公司賠,你不說我不說,公司依舊營運,投資人也不會血本無歸,道德面影響遠不及龐大的利益結構,怎麼做都有得失。
總之,只要承認錯誤,在美國就會變成賠償無底洞。蘋果在美國以外地區的態度,其實也不用太意外。依法爭取消費者權益,這是中華民國(臺灣)法律賦予的權利,林杯原本買斷且可用的東西,突然被暗地裡用未知的詭計停用,工程部門也打電話承認是 bug,解方更簡單,用自家開發的程式就可恢復正常,但蘋果就是避而不談,林杯有幾個國家的帳號都跟眼前的問題無關。
但林杯花了幾千美金購得的數位授權,總可以多靠北幾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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