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62 wrote:
桃園廠機油可自備,技...(恕刪)
感謝樓上eric62大回覆~
根據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專員答覆:
新車在保固期間,如果經由第三方進行車輛之維修、保養、零件更換,原廠可依消費者使用非原廠規範之零件、或進行車輛改造之由,拒絕繼續為消費者進行車輛保固。
但是,消費者可以自備機油回原廠保養,只要消費者所自備之機油有符合原廠使用油品規範,原廠不得拒絕更換,也不得取消車主的保固資格。
但是前提是,消費者所自備之機油,不得為假油、無檢驗認證之油品、不符合原廠用油規範之油品。
如果消費者所自備之油品正確無誤,但車廠拒絕為消費者更換,或者宣稱更換後將終止保固,那麼該車廠將觸犯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四條。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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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出自機油先生的網頁內容:
讓我們從法律面來徹底說明這件困擾著每一位新車車主的新車保固問題:
⚠【限定使用原廠機油,自備機油就不保固】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有關搭售或第二十五條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
1、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利用消費者在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
2、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影響交易秩序!
3、不當限制!以搭售、獨家交易行為達到不公平競爭。
而「否則不保固」、「要簽切結書」則是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
以上限制不論寫在新車保固契約或車主手冊或切結書中,皆因違反法律自始無效。
幫各位車主將公平會回覆的結論整理條列如下:
1、可以限定機油的認證等級、規格,但不可以限定廠牌。
2、自備機油必須符合車主手冊對機油認證等級、規格的要求。
3、若機油符合認證等級、規則,則不可以要求車主簽自備機油切結書。
4、不可因自備機油而對整車或引擎不履行「新車保固」。
5、公平會已通函汽車業者,限期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
6、收取設備使用費或換油工資為企業訂價自由範疇,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7、若有違反可具名檢附相關事證,依法查處,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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