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公司因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營運後年利用率未達契約訂定目標,被高公局按日開罰五十萬元,二O一一至二O一三年累計四億餘元懲罰性違約金,但遠通電收不服,提告主張「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台北地方法院判遠通電收勝訴,免繳四億27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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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高公局雖認為利用率未達目標,是因遠通電收服務品質有缺失,但高公局未舉證,認定利用率落後情形不符合違約要件,遠通電收請求有理由,判決遠通電收勝訴,免繳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公局也無法以此債權對遠通電收聲請強制執行。
虛虛東果然有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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