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ETC 抓超速違法

Leonarka wrote:
對的事,排除眾議去做...(恕刪)

十次車禍九次快???
要不要去看看車禍數據先...
嗯,應該就只是遊戲規則沒講好吧,當初ETC的使用目的是過路費收取,並沒有說可以拿來取締超速,當然會造成使用目的不合法,但只要修改使用目的,立法院也通過,遊戲規則訂出來了,當然就沒有違法的問題了
一直說只是飆車族在辯護
難道國道開120 130就是飆車族?
那些說守法就不用怕的 從來沒犯過法?
有些法規在現在來看是過時的
那些守法的上下交流道都開40?系統交流道都開60?
我每次在系統交流道開80都還會一直被超車...

日本高速道路速限幾乎都是80
但他們默認可以超速30~40公里
所以他們有比較守法??

超速確實不是車禍的主因沒錯
龜速車跟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比超速更危險更可惡
台灣駕照真的太好考 所以三寶多
之前要回轉時都會開到沒雙黃線的地方迴轉,還被朋友說幹嘛不直接轉
德國autobahn無速限路段就算沒速限車禍也沒比較多呀
因為駕駛知道那個速度就開在那一道
開120的就不會開到最內車道去
反觀台灣,快樂表110就龜在最內道
你閃他燈,他依然我行我素
01有很多文章討論過了
那些自稱守法的人還說我們合法最高速開在超車道....
問題是你根本沒最高速呀

ETC取締超速我非常贊成呀
先提高速限到150
然後各車道立速限區間,超過或低於都要罰
我想這樣八成的民眾都會接受吧
順便修法酒駕直接關10年,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保釋好了
我常常國道不小心就開道120 130
但我只要喝了一杯啤酒的話,就算再近我一定不會開車
在我看來酒駕跟駕駛觀念差比超速更可惡

ETC抓超速,阿不要超速就沒事拉
愛國者法案抓國際犯罪,不要犯法就沒事拉
設長城防範外來消息穩定國情,用百度、騰訊、微博就好啦
網路文字和諧化,打SB、TMD就好啦

不是無限上綱 而是為什麼是犧牲多數人的隱私及自由來防範違法的人?
真有趣
沒想到十次車禍九次快這句話
比ETC這個主題,引起更多人回覆
竟然有那麼多人反對這句話?
快這個字,個人是覺得,比當前情境,反應的過來的速度還要快
那就是快


我相信一個有帶腦袋出門的人
都能判斷,以(台灣現實路況)
時速100跟250,哪個容易出車禍
若這樣都判斷不了,覺得機率一樣,或是250不見得容易出事
那我尊重這些有不同想法的人

這些人可以去總統府或立法院門前抗議
要求取消道路速限 (沒速限,自然也沒有這個ETC事件)
因為超速不會帶來危險,也不會提高車禍率
支持你們,快去吧

Leonarka wrote:
不然立法院養那麼多人
還給他們那麼多特權
是為了什麼呢?
不就是為了合理的修訂法律

會用個資當理由,來反對ETC抓超速的
我想到就以下幾類人
1 會超速
2 會做壞事,例如車手
3 會偷情,怕被原配抓到XD
不然一般人有什麼差呢?
做壞事、偷情還要超速被紀錄...那真的不知道能怪誰


那您要不要先在01網頁上公布一下個資? 住哪?工作? 每1小時上來回報行蹤?
你不是說沒差嗎?
ikeiww wrote:
那您要不要先在01網頁上公布一下個資? 住哪?工作? 每1小時上來回報行蹤?
你不是說沒差嗎?


哪一支etc會主動公佈這些
你找出來給我看
我就在01公佈你說的這些

若你找不到,換你公佈你說的如何呢?

不只你,很多人連家裡的監視器也在說
真的是...連基本常識也沒有
公共的地方,跟私人的地方,竟然也能混為一談

台灣能那麼容易就變成是媒體治國
跟國民的閱讀習慣有很大的關係
1. ETC所收集到的資料,是個人相關的行蹤, 屬個資, 個資就是個人隱私權, 就是受到民主體制憲法的保護!

警察或檢調機關除非在特定當事人有[明顯犯罪事證], 經由[法官裁定同意]後, 才得以調閱特定當事人的相關隱私個資.

任意使用ETC所蒐集的個資, 用來對不特定個人進行裁罰, 那是嚴重的違背民主憲法!


2.舉個很淺顯的例子:

打電話, 就是一項隱私的行為, 所有通話內容均屬個人隱私!

在獨裁專制國家, 警察或檢調機關可以依需要, 逕自針對特定人掛線監聽 ,並根據談話內容做成證據, 加以定罪!

在民主國家, 上述方式取得證據均屬非法證據, 法院不會採納!



同理 ,這就是為何法官反對警察機關, 逕自採用ETC所收集到的資料, 做為裁罰的依據!

這完全是[非法]的做為, 嚴重違反人權及憲法對人民隱私權的保障!

今天警察或檢調機關可以任意採用ETC中個人行蹤的個資, 改天就可以任意監控及追蹤任何人的行蹤, 這是一件多可怕的事!

所以人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 哪天國家機器可以任意侵害個人隱私權, 你就可以了解X色恐怖是怎麼回事了!



3.警察機關要抓超速, 是天經地義, 也是該盡的職責!

但不能以[非法]的方式來執行!

之前不是有便裝警察執行取締拍照, 所取得的證據均無效, 就是因為手段不合法!

Leonarka wrote:
會用個資當理由,來反對ETC抓超速的
我想到就以下幾類人
1 會超速
2 會做壞事,例如車手
3 會偷情,怕被原配抓到XD
不然一般人有什麼差呢?
做壞事、偷情還要超速被紀錄...那真的不知道能怪誰


你知道太多了
01 這裡很奇怪. 很多人一方面對檢舉達人私自偷拍人家的車號檢舉違規行為合理化.卻又對具有公權力的司法單位用公權力抓違規說是獨裁洩個資. 這是個病態社會嗎? 標準只有一個. 沒有公權力的個人不能用紀錄器侵犯他人隱私違法上傳任何資料. 只有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個人以及單位有這種權力.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