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asa wrote:
到下一個檢查點前時...(恕刪)
嚴重超速定義是超過速限60km/hr
就算均速130km/hr 哪來需要減速的需求!!!
tamasa wrote:
可以要求這些要使用『區間速率計算』來取締超速的單位,
先提供或提出證明,證明他們使用的每一個紀錄裝置都是
對標準時間零誤差的嗎?
在台灣,光是一個『標準時間』就搞不定。
車上的『速度表』也莫名其妙規定成『不準的快樂表』。
不論『時間』或『速度』,所有的裝置都沒有一個可供參考的絕對值,
請問如何使用『區間速率計算』來取締超速。
一切都變成『誰說了算』,請問這個『誰』是誰?
在上位的管理者,當人民選您們出來時,就是希望您們好好管理這個國家。
可以認真一點嗎!
不要只想腳痛醫腳,頭痛醫頭,便宜行事,不願面對真正的問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