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指甲油1 wrote:
https://www...(恕刪)
3600個營業據點達標?之前跑去遠傳繳費,遠傳還會特別說明:他們不是營業據點,只是收費點,沒辦法處理ETC的各項問題。
營業據點還可以這樣擴大解釋的?到底替這些愛做公益大商人說好話是有甚麼好處啊?
Hi派 wrote:
法源? 你是指行政法還是民法?
立院通過手續費由遠通自行吸收,法院也判這是遠通自己的事務,履行國道通行費收取的義務。
我在想,遠通收取國道通行費是執行公權力,是廣義的公務員,超商手續費有無借職務之便圖利自己而有刑法的適用?
就民法涉他契約來說,超商跟用路人收取手續費是有問題的,用路人不同意付費超商就不辦理通行費收取,委託人高公局不應置身事外,應追究遠通責任才對。...(恕刪)
Hi派 wrote:
你是受害人,要不要去監院投訴。
欽差大人不知道你的苦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