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 wrote:請問~~機車行駛中手...(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跟這幾項有關
isotqm wrote:歪個樓談一下如果我停紅綠燈從腰間拿出紙本地圖看一下這樣的"情境"(以情境來談)與拿手機看未接來電哪一種比較貼近法規要禁止的本意(法規禁止的用意是怕分心造成交通危害) 諸多案例中 看地圖的應該是少數所以因為這法案 "被犧牲"絕大多數的法規 都會犧牲掉少部分族群為了抑止 "更大"的危害相信用手機 看時間 看地圖 被罰的只是少部分絕大多數 看手機 是為了看簡訊 看Line 看FB 或是講電話吧因為這部分很難制定的太細 制定太細 不只法規難寫 執法也困難所以只能用通俗簡易的方式來達成禁止的目的
今天上班時也錄到一位先生,紅燈差不多剩40秒的時間就拿手機出來,在大太陽底下一直捏滑捏滑(縮小放大),在看地圖嗎?結果太忘我了綠燈不走還被後車叭...後來耳邊隱約傳來類似叭尛的對罵聲像這種影響交通的人,民眾能自行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