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如果找到新工作,新工作要求一周內到職,那跟目前公司的一個月規定就相衝突,是否真的要等到找到新人才能離職呢?
- 如果堅持離職,公司能夠以此原因故意不給薪水嗎?
- 聽說這家店之前發生員工集體離職,導致隔天連店面都沒有人開門,那些員工的作法是否違法?公司能以此為由不給薪水嗎?
- 法律有規定員工離職或雇主開除員工,有提前告知的期限嗎?若不從會有甚麼罰則?
- 公司能夠規定任職未滿三天不發薪水嗎?
請問如果零售業門市人員任職一個月,還是覺得不能適應,跟公司提離職,但公司說目前非常缺人手,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並且需要等到找到人才能離職。公司是傳統生活五金百貨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