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零售業門市人員任職一個月,還是覺得不能適應,跟公司提離職,但公司說目前非常缺人手,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並且需要等到找到人才能離職。公司是傳統生活五金百貨賣場:
  1. 請問如果找到新工作,新工作要求一周內到職,那跟目前公司的一個月規定就相衝突,是否真的要等到找到新人才能離職呢?
  2. 如果堅持離職,公司能夠以此原因故意不給薪水嗎?
  3. 聽說這家店之前發生員工集體離職,導致隔天連店面都沒有人開門,那些員工的作法是否違法?公司能以此為由不給薪水嗎?
  4. 法律有規定員工離職或雇主開除員工,有提前告知的期限嗎?若不從會有甚麼罰則?
  5. 公司能夠規定任職未滿三天不發薪水嗎?
文章關鍵字
紫米飯糰 wrote:
請問如果零售業門市人...(恕刪)

一個月內....
直接提離職即可
隔天走人
如果有什麼人情包袱那另當別論

薪資部分自己先保留打卡記錄
方便發薪後核算
但你如果不足月的話
通常會以日薪算給你
紫米飯糰 wrote:
請問如果零售業門市人員任職一個月,還是覺得不能適應,跟公司提離職,但公司說目前非常缺人手,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並且需要等到找到人才能離職。公司是傳統生活五金百貨賣場

有朋友待這類的門市
別人待不住 他待兩年半就升官了
新店面需要老鳥 他是唯一年資近三年的人
看誰的命(待的時間)長

一個月談適應?
不能適應是因為時間太短
公司又要求馬上上手
這時候多問多記是個方法
主管也知道新人不會太快上手
反而有種隨便你們要來就來
要走請照公司規定的約束
104人力銀行的董事長
年輕時逆向思考過...

如果你沒有遇到我之前公司徵信社監視
針孔偷拍員工、電話竊聽、手機裝病毒
像這種對員工做非法侵權的公司
才讓誰都無法適應

或者你找大間的連鎖超市
否則到哪裡去都一樣
coffeesteakxboxone
你說得有道理!這個社會上還有鬥爭搞人走!如果是工作性質不適合,你也要忍到業主說的做法和時間走,才是上道的作法!畢竟雙方也不想一邊缺人,一邊領薪水拍拍屁股走人!這樣你找下一間公司問上一間可能怕舊東家搞你
剛到職而已
你若沒心要做 口頭告知隔天就可以恢復自由身了
不用管找不找得到人頂替 那是公司要擔心的事 不是你
原則上做幾天就領幾天薪水
不支薪你就陪他玩 最好是鬧大點讓公司顏面掃地並且加倍賠償

不幹的最大 又不是簽賣身契 想走就走
大不了做義工薪水不領 當做施捨他的
紫米飯糰 wrote:
請問如果零售業門市人員任職一個月,還是覺得不能適應,跟公司提離職,但公司說目前非常缺人手,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


這是違反勞基法的,
如果可以好好跟公司談談,
就好好的跟公司說明為何不適應,
或許是公司的問題,讓他們有改善的機會。

即使是隔天就不來上班,
法律上是站的住腳,
如果公司要搞你,如扣押薪水等,
打官司大概率會勝,
但為了2、3萬搞成這樣,
心情不會很好。

最後一步是打個當地政府的勞委會,
拿到承辦人的電話,跟老闆說已諮詢過承辦人,
要罰錢了。
去翻翻勞基法就知道了
你公司根本站不住腳
只做一個月 應該交接不需要兩天吧

但還是建議找到工作再走
不要裸辭
紫米飯糰 wrote:
請問如果零售業門市人(恕刪)


妳好歹也是01老屁股了!
職場上~不論妳是不是走到自己喜歡的行業!
一個字 忍

要學會這件事情!
人能忍能所不能容忍
重點還能笑
苦中作樂

你光是這三點,就能夠打敗很多人!
很多人這三點,都做不圓滿!
我也是!
先看一下勞基法比較重要
跟對方說給他3天到1個禮拜找人大家互相給台階
紫米飯糰 wrote:
1.請問如果找到新工作,新工作要求一周內到職,那跟目前公司的一個月規定就相衝突,是否真的要等到找到新人才能離職呢?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只要有口頭或書面告知並能舉證且依據上面時限到就可以離職(雇主無權不給離職)
2.如果堅持離職,公司能夠以此原因故意不給薪水嗎?
不能不給錢,不給就檢舉他100%會給你,不然罰更多
3.聽說這家店之前發生員工集體離職,導致隔天連店面都沒有人開門,那些員工的作法是否違法?公司能以此為由不給薪水嗎?
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僱之法定事由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不會違法,但會被雇主資遣且沒有遣散費拿(但上班薪水還是得結清)
4.法律有規定員工離職或雇主開除員工,有提前告知的期限嗎?若不從會有甚麼罰則?
員工要離職就是書面證明或口頭(難舉證不建議),雇主要資遣員工原則如上面說的[勞工不從不會違法但死賴著也沒錢可拿][雇主不符合勞動法罰則:第 1 次:2 萬至 16 萬元。第 2 次:16 萬至 30 萬元。第 3 次以上:30 萬元。]
5.公司能夠規定任職未滿三天不發薪水嗎?
做一天也得給錢(但記得要能舉證)如錄影或打卡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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