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一間中型半導體日商工作

有意轉職到同產業的大型美商

這個美商是整個產業前段到後段製程都有產品的

現在的公司在當初進去時有簽競業條款

裡面有一項是

「若離職後就職於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的企業,會依競業條款收取12個月離職當月之月薪作為違約金」

我有幾個問題...

1. GOOGLE看了一下,競業條款似乎是離職後簽的? 入職時的此條約是否有效?
2. 同樣是GOOGLE,離職後簽的競業條款內,前公司有同意給付12個月至少一半月薪,才得執行「競業禁止」,同上,所以入職前所簽的條約是無效嗎?
3. 若我成功轉職到該美商,但擔任的是不同製程的部門,競業條款是否還成立?
4. 若我成功轉職到該美商,目前公司真要以競業條款來交涉,法律上是否一定要舉證我造成公司的損失才成效?
文章關鍵字
台灣的競業條款不是都要公司有給離職員工收入至少50%以上的一筆金額才有效嗎?

勞動基準法你看一下 競業條款最常不得超過兩年

你離職後 前老闆有沒有另外拿錢給你 用來支付你接下來最多兩年的不做工的工資?

其他不要管 先看有沒有給錢吧

最後我不是律師 只是鄉民 好奇問一下而已
draiangra wrote:
小弟我在一間中型半導...(恕刪)


你簽過就有效,不過前雇主要給你合理補償,禁止競業條款才能生效。

之前我協助他人打官司,依條約對等原則,針對這條向前公司要求補償,走簡易庭的最高標的五十萬。

一審敗訴,因為法官認為條約沒有寫前雇主的補償責任,但勞基法也剛好修改,前雇主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我上訴,要求廢棄一審判決,準備要二審法官算出什麼是合理補償,

二審法官當然不願意開中華民國第一個禁止競業補償的判例,所以走我給她的第二條路,非法解僱。

然後符合最早的策略,拿到超過50萬的更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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