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在一間中型半導體日商工作
有意轉職到同產業的大型美商
這個美商是整個產業前段到後段製程都有產品的
現在的公司在當初進去時有簽競業條款
裡面有一項是
「若離職後就職於與本公司有直接競爭關係的企業,會依競業條款收取12個月離職當月之月薪作為違約金」
我有幾個問題...
1. GOOGLE看了一下,競業條款似乎是離職後簽的? 入職時的此條約是否有效?
2. 同樣是GOOGLE,離職後簽的競業條款內,前公司有同意給付12個月至少一半月薪,才得執行「競業禁止」,同上,所以入職前所簽的條約是無效嗎?
3. 若我成功轉職到該美商,但擔任的是不同製程的部門,競業條款是否還成立?
4. 若我成功轉職到該美商,目前公司真要以競業條款來交涉,法律上是否一定要舉證我造成公司的損失才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