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內人問的
內人原本在大醫院做護理師
生小孩後因為想要多一點時間陪小孩
剛好有機會轉到行政部門坐辦公室,可以周休二日也不用輪班(薪水當然也少很多)
現在小孩去幼稚園了,加上老婆在這裡做的很不快樂
這個部門的規定是,自己負責的案件,必須在每個月訂好的時間點前完成
所以部門裡幾乎所有人都會去加班(醫院當然是沒在給加班費的)
我老婆雖然在臨床很上手,但可能個性上沒那麼適合行政
幾乎每個六日都去加班,每個月deadline前幾晚還要待到11, 12點才勉強做的完
加上主管很討厭,薪水又低,所以現在想離職
但是老婆跟我說
若提離職的話,假設今天提(6/3),依勞基法可以在7/2離職,
但是只要是7/2之前所產生的案件,他這樣就必須回去把他做完,不然不會有別人幫忙做
我一直在想這是合理的嗎?
這個部門可能的工作節奏是,這個禮拜處理上個禮拜的案件,下個禮拜才有空處理這禮拜的案件
但都已經離職了,而且是盡全力還是沒辦法做完的案件,照法律上還需要回去做嗎?
請各位幫我解惑...
mariase wrote:
沒有這回事
先前也是說沒做完不給走不給辦手續,於是預告時間到照樣走人
交接的文件資料整理好就是了...
Probe00 wrote:
工作進度整理一下,
手上的案子能結掉就結掉,
新案子就不接了,
叫主管趕緊派人交接,
我知道他主管就算不簽離職單,只要有預告一個月到了就可以走
現在煩惱的是怕他主管機機歪歪說他要回來把自己的案件做完
而且應該100%他主管不會指派同事來做交接
他就是要弄我老婆...
我老婆同事八成也都不想要來接他的案子(因為其實大家都很忙),所以我老婆也怕麻煩到別人
但我自己是覺得,他主管卡人力卡這麼緊,
現在這情況這是他主管造成的問題,我老婆不用也不應該去煩惱別人來接了會怎樣
現在煩的是
如果提離職了,並且直接跟主管說,我做到一個月後會直接走,不會再來把這一個月內的案子做完
但他主管搞不好就會用"交接不當、工作尚未完成"等等事由來鬧
離職日我很清楚不管主管有沒有簽,有預告就是一個月,這沒問題
但這種自己負責的案子,到底要怎麼跟離職切的清楚,我自己看勞基法條文還找不到方向...
我思,故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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