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wm wrote:真不懂台灣為什麼這...(恕刪) 無解 我猜可能是怕搶了他們的飯碗 劣幣驅逐良幣咩把別人鬥走 自己沒自覺未來搞不好哪天也是被鬥走的那一個不然就是以為幫老闆說話 老闆就會重用你的 想太多 你不是老闆的家人 你終究只是個外人讓那些資方打手跟酸民自己體會就好 不用理他們
JasonStock wrote:浪費了一堆時間去爭...(恕刪) 看樣子你沒什麼社會經歷…當你是一家之主、經濟來源、中年失業…時你忽然就這樣不明不白的沒了工作然後你說算了花了這麼久時間浪費在這上面六年還好遣散費沒多少十幾萬而已沒了再賺時你一點也不生氣我也認了…再來…調解成功,據了解9成的人當然不會回原公司只是爭取工作權時你調解過程中花了這麼久時間當然也有相應的薪資報酬如果調解打官司花了多久公司到時都要賠相對的錢這…你也認為是賭氣你也不會生氣…我真的覺得你真是好員工!公司不給你薪水你也要感謝你老板給你工作機會表現
fenga6350366 wrote:如題~我在公司已經待6...(恕刪) 遇到這種狀況,最好的方式是跨級反應,如果上上級的主管不願意處理,那就跟人資主管反映,通常到這個階段就應該會進行協調了(可能是採取調職或資遣),若再不處理,就可以直接去跟勞工局反映,由勞工局派員出面調查,當然前提是你並無做出導致公司損失的事情喔~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請注意第二項及第六項是比較容易被雇主拿來操作的以上只要不犯,無端解雇是有難度的.
chiayuan.wu2838 wrote: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恕刪) 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時間?訴訟?幫不了你<<請問你能幫什麼呢?人資有可能散布對你不實的工作態度,讓你找不到工作,有想過嗎?幫不了你<<請問你又能幫什麼呢?
以曾經擔任過公司高階法務主管的經驗告訴你,男兒當自強,基本上你鬥不過整個公司事業體的,因為公司有無盡的資源,除非你已經準備好跟公司一路玩下去,那麼就開始蒐證做準備吧,不然就開始先找工作先贏~不要等人家出手,你會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