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把我弄走但不想給遣散費


unwm wrote:
真不懂台灣為什麼這...(恕刪)

無解 我猜可能是怕搶了他們的飯碗 劣幣驅逐良幣咩

把別人鬥走 自己沒自覺未來搞不好哪天也是被鬥走的那一個


不然就是以為幫老闆說話 老闆就會重用你的 想太多 你不是老闆的家人 你終究只是個外人

讓那些資方打手跟酸民自己體會就好 不用理他們

JasonStock wrote:
浪費了一堆時間去爭...(恕刪)

大大你這情況 只適用沒做很長的

6年的資遣費 至少也有好幾萬吧 那也是錢的


JasonStock wrote:
浪費了一堆時間去爭...(恕刪)


看樣子你沒什麼社會經歷…

當你是一家之主、經濟來源、中年失業…時

你忽然就這樣不明不白的沒了工作

然後你說算了

花了這麼久時間浪費在這上面

六年還好遣散費沒多少十幾萬而已沒了再賺時

你一點也不生氣我也認了…

再來…調解成功,據了解9成的人當然不會回原公司

只是爭取工作權時你調解過程中

花了這麼久時間當然也有相應的薪資報酬

如果調解打官司花了多久公司到時都要賠相對的錢

這…你也認為是賭氣你也不會生氣…我真的覺得你真是好員工!

公司不給你薪水你也要感謝你老板給你工作機會表現
殘障手冊申請中~

fenga6350366 wrote:
如題~我在公司已經待6...(恕刪)

遇到這種狀況,最好的方式是跨級反應,如果上上級的主管不願意處理,那就跟人資主管反映,通常到這個階段就應該會進行協調了(可能是採取調職或資遣),若再不處理,就可以直接去跟勞工局反映,由勞工局派員出面調查,當然前提是你並無做出導致公司損失的事情喔~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請注意第二項及第六項是比較容易被雇主拿來操作的
以上只要不犯,無端解雇是有難度的.

chiayuan.wu2838 wrote:
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恕刪)


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時間?訴訟?幫不了你
<<請問你能幫什麼呢?
人資有可能散布對你不實的工作態度,讓你找不到工作,有想過嗎?幫不了你
<<請問你又能幫什麼呢?
以曾經擔任過公司高階法務主管的經驗告訴你,男兒當自強,基本上你鬥不過整個公司事業體的,因為公司有無盡的資源,除非你已經準備好跟公司一路玩下去,那麼就開始蒐證做準備吧,不然就開始先找工作先贏~不要等人家出手,你會措手不及
但是你有很大的風險是
公司可能會一直刁難你
尤其是你主管.....
怕妳以後在公司會很難過

James wrote:
等公司資遣你,記得...(恕刪)


正解!

一定要拿到非自願離職那張
至少還有半年左右的勞工局補助可以撐過

fenga6350366 wrote:
如題~我在公司已經...(恕刪)

非自願離職書一定要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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