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委外製作網站的心酸苦

jeel54321 wrote:
軟體人最好的效法對象是祖克柏,真有好的創意,就一腳把其他人踢開


祖克伯的創意,是否是經由剽竊而來,姑且不論
但看得出來祖克伯擁有「某方面的能力」將創意開展而出
祖克伯能把其他人踢開,我想正因為他的「某方面的能力」難以被取代
否則,當時被踢開的,搞不好就是祖克伯
當你的合夥人已經不適任,為何「不踢開」?
難不成有合夥一輩子,這樣的例子嗎?

此處不仿以結果論,
當時有多少前期的合夥人,急著要FACEBook商業化
當時如果不選擇踢開
我想FACEBOOK搞不好在網路泡沫那一時期,就已淹沒了

再以FACEBook 而言,我個人比較欽佩的是 Sean Parker
這個人本身就是個天才
但他對臉書最大的貢獻,就是用了幾十萬美元的代價,把「TheFacebook.com」變成「Facebook.com」


談起創業、新創的經驗與準備,自已並不比其他人弱,所以並不是你說的那麼一回事。


嚴格來說,很抱歉,這就是弱項
kouchou wrote:
嚴格來說,很抱歉,這就是弱項(恕刪)


看來你真的是不懂行,我只說了幾句話,您就洞悉一切?(如果你同為coding 人員,也與人合夥創業成功,那你這些話還有點說服力,我也佩服你。)

您真的不需要解析,我也沒啥弱項~~

核心價值、啟動模式都搞不定,談啥合作、創業。而且您也文不對題,

跟我說的,扯不上關係,您回頭仔細看看您寫的,跟我說的,實在天差地遠。

講白話,這些人要找開發系統的人當創業伙伴,圖的就是找個免費開發的黑手,

如果跟他們談這些比例、勞務,他們會說:那外包就好,幹嘛找你,你又沒有

「核心價值」 <--- 還要說的更白話嗎?


<我還是修飾一下文字好了,沒有想引發戰爭>
這真的要注意阿
leey19830326 wrote: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我...(恕刪)
本楼有一點歪掉了
而且樓主也像神隱少女一樣
我們3年前也委外製作網站,直到現在還沒結案完成。
是不是應該走法律途徑,避免繼續虛耗下去...
不好意思
因為我還有本業要做
然後回文好像都沒通知
所以就忘記了......
後來在我們說要跟對方提告
結果對方把我們網站直接關掉
也就是說我們錢都付完了
但這網站消失了...
所以我們決定除了民事提告合約不履行
再加告刑事"業務侵佔"....
我實在不太理解就是網站錢全收了
要求修改的不改 做得也是亂七八糟
一毛錢都不退
然後直接把網站給我關掉是什麼意思....


不應該沒驗收就先付款的
這種業界蟑螂太多了
幾個工程師就要包一大堆案子
然後低價搶案, 搞到賠本, 以案養案
牽新案幾乎都用騙的
幾百萬的案子都敢這樣搞了
更不要說幾萬幾十萬的
唉.....真的是很後悔...
沒想到會遇到這種爛人

leey19830326 wrote:
唉.....真的是...(恕刪)

花錢學經驗吧
外包就是什麼時間該驗收什麼, 是否應該罰款等等
一切按照合約走, 絕不妥協
爛外包就是跟你找很多理由, 進度沒完成卻一直找理由要你付款
如果沒堅持住, 付款了, 尤其是尾款....
那你就毀了
明显被坑了好么 这种事为什么不找大陆人 虽然大陆人不能说最好但是一些技术方面的知识还是紧跟世界潮流 先问下同行 之后起码一分钱一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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