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el54321 wrote:
軟體人最好的效法對象是祖克柏,真有好的創意,就一腳把其他人踢開
祖克伯的創意,是否是經由剽竊而來,姑且不論
但看得出來祖克伯擁有「某方面的能力」將創意開展而出
祖克伯能把其他人踢開,我想正因為他的「某方面的能力」難以被取代
否則,當時被踢開的,搞不好就是祖克伯
當你的合夥人已經不適任,為何「不踢開」?
難不成有合夥一輩子,這樣的例子嗎?
此處不仿以結果論,
當時有多少前期的合夥人,急著要FACEBook商業化
當時如果不選擇踢開
我想FACEBOOK搞不好在網路泡沫那一時期,就已淹沒了
再以FACEBook 而言,我個人比較欽佩的是 Sean Parker
這個人本身就是個天才
但他對臉書最大的貢獻,就是用了幾十萬美元的代價,把「TheFacebook.com」變成「Facebook.com」
談起創業、新創的經驗與準備,自已並不比其他人弱,所以並不是你說的那麼一回事。
嚴格來說,很抱歉,這就是弱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