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每年有16K的國旅額度爽爽玩!

famas2200 wrote:
當初在其他地方,譴...(恕刪)


現實生活碰到不禮貌的很少
網路上發言不禮貌卻很多
其實心胸放開點
氣死自己划不來
其實看黨工?(從字面來看只是懷疑你是不是黨工?)這樣的發言還算好
網上一大堆的惡言豈少嗎?
大蝸牛 wrote:
現實生活碰到不禮貌...(恕刪)


當時我在譴責勞基法鬆綁之時,
就被一群疑似瘋狂粉絲罵白癡等人身攻擊詞語

我跟上面的大大一樣要求限時道歉,
雖然最後對方也道歉了,
不過我人都到地檢署,
詢問完法律服務人員,
該填的表格都填完了,
只差遞給值班檢察官,
對方在最後一刻,
居然道歉了,
年終獎金,
飛走了

famas2200 wrote:
當時我在譴責勞基法...(恕刪)



你還真空閒
弄一趟少說也要花半天的時間
半天拿來吃喝玩樂絕對比上地檢愉快
對我來說網上發言也只是嘴砲而已
不會對現狀有何改變
不用使命感太強
famas2200 wrote:
國家沒有錢,
卻有錢養高階草包實習生,
卻有錢撒給垃圾尼哥國家,
卻有兩兆搞垃圾離岸風電,
然後沒有錢挹注即將破產的勞保、健保、公保和退撫?
對了我政務官退職金不能動、酬庸薪水不能動、民代補助也不能動喔(恕刪)


對你這段話頗為認同
但是不清楚的是紅字的部份
政府花兩兆的風電不用編預算嗎?
政府的總預算全年歲入不足2兆
卻能編列2兆的風電?
還是有啥特別法同意的?
這筆費用我可是特別反感的
高漲的電費要全民買單
憑啥?
...................
現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已編竣,歲入 1 兆 8,457 億元
感覺會是臉很腫的文,其實不服氣你也可以去考,只是考不考得上而已!
大蝸牛 wrote:
對你這段話頗為認同...(恕刪)


兩兆指的是規模,
有點像分年撥款,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
今年應該已經噴了八十億,
不過如果長期關注台電網站的話,
會發現我們充滿台灣價值的超高科技離岸風電幾乎每天都是零貢獻
famas2200 wrote:
兩兆指的是規模,有...(恕刪)

查到了
本文不擬批判以每度5.8元風電取代每度0.9元核电,使每年電價暴增800億元此一蠢無比的政策,因為不少反核人士「不惜一切代價」也要廢核。本文要檢討:即使退一萬步以風電取代核電,有必要以高於國際價格2-3倍的天價一次性釋出3.8GW的風場嗎?

陳立誠觀點:兆元謊言,台灣之恥——論離岸風電成本與產業按這裡檢視網頁

大蝸牛 wrote:
風電發出來的電費是...(恕刪)


我沒有研究,
但雖然我是連文組都不如的魯蛇,
一般邏輯推論之後卻還知道不穩定的能源,
像是太陽能和風力發電根本無法當基載電力,
我不清楚會漲多少卻很清楚如果真的完全廢核的話,
電價一定會漲到現在台灣受薪階級普遍無法負擔的程度,
不過到時候應該還是會有人出來帶風向軍公教領太多和過太爽
famas2200 wrote:
我沒有研究,但雖然...(恕刪)


查到了
看我樓上的發言
六倍電費
開啥國際玩笑
本來月付3000元電費的變成月付18000元電費
看了很生氣
Gotu1239 wrote:
「國民旅遊卡」2003...(恕刪)

建議樓主看看維基百科 了解什麼是國旅卡

國民旅遊卡 維基百科

國民旅遊卡為用途十分獨特的信用卡
國民旅遊卡,簡稱國旅卡,實質上又被稱加班費卡(被限制用途的加班費),首創於2003年,為台灣獨特且涉及層面廣泛複雜的信用卡種類、發行制度、政府公務員休假措施、公務員薪給發放及政府補助財政制度。其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行政院頒布制定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此卡本意是犧牲公務人員14天的加班費去拯救觀光產業(也就是變相讓公職捐贈14天加班費薪水去換取特定觀光業者的服務,創設者美其名稱作國民旅遊卡),公務員本身則認為加班費被限制使用還打折,明明是扣減應有的加班費,卻易被外界認為是多餘福利,多數傾向廢除,回歸跟勞基法一樣的不休假加班費,才不會限縮加班費用途,可像薪水一般正常使用,但因國家財政為避免多支出幾十億加班費預算而停擺。

有鄉民直指,國旅卡就是拿3萬塊加班費薪水,去換取1.6萬的刷卡回饋金(5折左右),還只限定用在觀光產業(獨厚觀光),當年度不使用還會自動消失歸零。

但公務員本身喊冤,認為原本應是不休假的加班費(等同勞基法),被挪用並添加限制只能去特定店家消費,自身的權利被限縮使用,加班費也被打折,因此希望恢復成原本可正常使用的加班費。(比照勞基法)

三、現行《勞基法》規定,僱主要求員工加班須事前取得勞工同意,加班費也須加成發給,每天加班前2小時可加領1.33倍薪資,第3、4小時可領1.66倍薪資,每天工作以12小時為限。公職目前僅有1倍薪(通常有預算限制,不一定能申請到),或是僅能補休的制度。

四、而特休假在勞工部分,《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也有相類似規定,勞工特休假最高也是30日;勞工如果未休特休假,依同法條第4項,僱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工資。也就是勞工是否休特休假,端視勞工自己的意願,如果不休特休假,僱主就要按照勞工未休日數發給工資。就保障勞工休假權(包含休假及不休假的權利)而言,這規定確實合理而正當。也代表勞工有權力主張將特休假換算為加班費工資。但政府為了因應節省加班費,強制把14天的加班費設定上限最多為16000元,換算為每日1143元(約等同107年最低基本工資時薪140*8=1120元),只要再少23元就跌破最低基本工資,並限定消費用途一定得使用在觀光旅遊或是國旅卡商店,等於同時限制加班費的上限以及使用方式。以至於公務員本身極端反對此規定如何使用加班費以及變相把薪資自動打折的制度,要求恢復成原本能正常自由使用的加班費。(除非假都能休完)
==============
用加班費3萬 換成1.6萬限定用途的刷卡額度拯救國內觀光 不使用還會全數消失
自己的加班費薪水被打折 還要被誤認為福利的話
難怪一堆人超想刪它的

(等於老闆扣你加班費薪水 只給5折左右 還要求去圖利公司指定的特定廠商 只是限定觀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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