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Fire人,薪資都會多算,所以才會叫你當下走人。我們公司也用類似的方法,畢竟工作了幾天,甚至個把月的,資遣員工都會多算幾天,多花點錢免得員工去申訴。基本上,資遣一個員工,通報勞工局,勞工局根本不太在意,除非是大量資遣;
之前有經手資遣作業流程政府方面要求公司10天前主動通報,是為了在員工失業時可以給予適當的協助。而員工什麼時候要被告知?按照法律有依照年資來給預告天數,如果他沒什麼東西好交接的,建議資遣當天再告訴他,請他東西收收就可以離開了,但一定要給預告工資。但如果是大量資遣,作法就完全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