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朋友問到資遣預告的規定,查了法條後也認為執行上有困難,
想請問大家看法。
勞基法第16條有規定,未滿三個月可以不預告,
但是就業服務法又規定到職十天就必須在資遣前十日通報主管機關。
可以不預告的意思是可以當天告知勞工,不用給勞工心理準備,
但是又如何提前十天通報主管機關?
不通報又會被罰三萬起跳。
導致實務上,未滿三個月被資遺的員工,依勞基法可以不給預告薪資,
卻可以到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依未提前十天通報主管機關開罰三萬!!
不想被罰,你只能今天想資遣員工先向勞工局申報,等十天,再通知員工當天資遣。
這樣做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提前十天向主管機關通報一個員工不適任?
主管機關除了收文, 又真的有做什麼動作嗎?
今天如果是到職多年的員工也就算了,
但是!!
一個新進員工,面試時說的十項全能,進來幾天樣樣不會,連最基本的出勤規定都不遵守,
再給他時間改進,一下子就過了十天!!!
總算確認了該請他走,結果實際工作也不到十天,卻必須支付十天預告工資!!
保障勞工權益,我很認同, 但是,
這個互相矛盾的規定,究竟要叫企業如何遵守?
向勞工局的大爺請教時,大爺是說並沒有矛盾啊~~
你可以不用向勞工預告, 但是你還是可以向主管機關通報啊!!!
不知民間疾苦的大爷啊,您不知企業都是忍無可忍才會送神走嗎?
您是要企業都忍無可忍再忍十天嗎?再多付十天薪資?
您知道一個佔缺又每天請病假或沒請假人也不在的員工對其他員工是一種傷害嗎?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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