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Trout wrote:
是的,因為勞基法並...(恕刪)
這不適合用支付命令吧!!!(損害賠償要提損失數據,營收減少...)
工資與勞務有對價關係,...那五個月,勞工已給付勞務了,所以雇主本來就要給付薪資...
若上法院時我主張賠償,勝算大嗎?不會贏
suyisan wrote:
有樓主如此熱心願意...(恕刪)
沒有第12條情況開除,基本上就是抵觸勞基法了。而且你也說了員工因不懂法律而在會議記錄上簽了..根本是公司在欺負人。況且調動有提供交通車之類嗎 ?明顯逼人自退。簽名也有分入職時、具體事發生時...效力也會不同。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我也有點問題問問公..(恕刪)
公司要我轉掉去新成立的部門
工作的內容差異不大...並不是你不能勝任,所以你要用第十四條爭議很大,要三思,感覺他的調動是合法的。
堅持不轉調,能符合資遣規定嗎?你已說工作內容差不大,若公司願意用第11條第5款,你也同意,就另當別論。(提醒你若是合意(離職)當下沒跟公司要資遣費就沒了)
唯獨新部門的主管特難搞....管理方式,不違法勞基法。
加班單會被退,加薪獎金永遠不提報...那就不要加班阿。
又常常訂個很嚴苛的結案日...只是嚴格,不合理,有無違法難定。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你上面說那開除和資...(恕刪)
那開除勞基法第12條(無資遣費)
和資遣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
員工做不好不適任...這是第1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