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Trout wrote:
是的,因為勞基法並...(恕刪)

這不適合用支付命令吧!!!(損害賠償要提損失數據,營收減少...)
工資與勞務有對價關係,...那五個月,勞工已給付勞務了,所以雇主本來就要給付薪資...

若上法院時我主張賠償,勝算大嗎?不會贏


suyisan wrote:
有樓主如此熱心願意...(恕刪)

沒有第12條情況開除,基本上就是抵觸勞基法了。而且你也說了員工因不懂法律而在會議記錄上簽了..根本是公司在欺負人。況且調動有提供交通車之類嗎 ?明顯逼人自退。簽名也有分入職時、具體事發生時...效力也會不同。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我也有點問題問問公..(恕刪)

公司要我轉掉去新成立的部門
工作的內容差異不大...並不是你不能勝任,所以你要用第十四條爭議很大,要三思,感覺他的調動是合法的。
堅持不轉調,能符合資遣規定嗎?你已說工作內容差不大,若公司願意用第11條第5款,你也同意,就另當別論。(提醒你若是合意(離職)當下沒跟公司要資遣費就沒了)

唯獨新部門的主管特難搞....管理方式,不違法勞基法。
加班單會被退,加薪獎金永遠不提報...那就不要加班阿。
又常常訂個很嚴苛的結案日...只是嚴格,不合理,有無違法難定。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你上面說那開除和資...(恕刪)


那開除勞基法第12條(無資遣費)
和資遣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
員工做不好不適任...這是第11條第5款
我也來請教一下,雖然有些事件看法與樓主有出入,樓主能接受不同意見和聲音吧…

三個月內雇主有較大較寬鬆的資遣權(第11條第5款)...法院判例多數也採此說法。
若此公司在二個月第29天(若考慮預告期10天, 就當作2個月19天告知)告知不適用,那麼勞工如何自保?若已非第一位在此公司如此,又能提告公司什麼罪名?

MikeTrout wrote:
這個問題前面已經回...(恕刪)


並不是這樣的,就是因為太多雇主用職務調動的手段逼退員工規避資遣,所以針對調動部份,已經有相關函釋了

雇主要調動員工,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

大致上就是調動必須是有其必要的

譬如舊部門已無相關業務,別的部門有,所以把業務緊縮部門的員工依專長調動到別的部門

又或者調動到不同專業的職務,必須是勞工能勝任的,譬如有舊傷原本坐辦公室的員工,調去需要搬重物的位置,這也很明顯違反調動五原則。

最常見的是工作地點的調動,台北調台南之類,用距離來逼退員工。這種情形雖然如果是必要的(譬如整廠搬遷),但公司必須協助員工相關的交通補助,譬如安排交通車、給予交通津貼,或是提供員工宿舍等等

總之絕對不是雇主說要調動就能調動。基本原則就是,非必要性質的調動,員工絕對是有權利拒絕的。

而雇主可不可以因此開除員工? 答案是絕對不可以

雇主在這個狀況下,頂多只有資遣的選項。資遣是要付資遣費的

而要資遣員工,仍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要件,並不是雇主想資遣人就能資遣的

如果公司的確是因為業務緊縮必須調動員工到其他崗位,但員工不同意。或是的確沒有適合的崗位可以調動,才符合資遣要件可以依法資遣。記得資遣是要給資遣費、預告天數跟謀職假的。

但如果職務調動並不符合調動五原則,而員工拒絕調動,那雇主也不能引用資遣要件第五項 (不適任)為由來資遣員工,

只有符合調動五原則而員工仍拒絕調動的情形下,雇主才能資遣。要記得,是資遣,不是開除。 資遣跟開除是完全不同的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那開除和資遣是那邊不一樣?
開除是員工做不好不適任被開除沒錢拿
資遣是公司有問題要請付資遣費請你走

是我猜的這樣嗎


開除適用勞基法第12條,資遣適用第11條

基本上,只有勞工有重大缺失,雇主才能開除員工。

資遣有五個要件(符合其一即可),能歸咎於勞工的,只有"不適任"這一點,其他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的問題(譬如業務緊縮部門人力縮減)

而不適任的條件,必須是依法資遣的。因為員工是雇主經過重重面試錄取的。所以如果錄取了不適任的員工,責任自然在雇主這邊,除非員工在面試時有欺瞞的情形,譬如謊報學經歷,這就會走到第12條第一款。

所以員工不適任的責任在雇主,不在員工,因此不適任必須資遣,而不是開除。

資遣跟開除,差在資遣要給資遣費、預告天數&謀職假。開除不需要。

但不要以為公司想資遣人就資遣人。不符合資遣要件的話,勞工還是有救濟管道,只不過大多數勞工不想打上法院而已。

yagami7215 wrote:
開除適用勞基法第12條,資遣適用第11條
基本上,只有勞工有重大缺失,雇主才能開除員工。
資遣有五個要件(符合其一即可),能歸咎於勞工的,只有"不適任"這一點,其他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的問題(譬如業務緊縮部門人力縮減)
而不適任的條件,必須是依法資遣的。因為員工是雇主經過重重面試錄取的。所以如果錄取了不適任的員工,責任自然在雇主這邊,除非員工在面試時有欺瞞的情形,譬如謊報學經歷,這就會走到第12條第一款。
所以員工不適任的責任在雇主,不在員工,因此不適任必須資遣,而不是開除。
資遣跟開除,差在資遣要給資遣費、預告天數&謀職假。開除不需要。
但不要以為公司想資遣人就資遣人。不符合資遣要件的話,勞工還是有救濟管道,只不過大多數勞工不想打上法院而已。


其實是大部分勞工出來工作或多或少都有點經濟壓力
加上勞工多少個能懂勞基法等相關法律的?
不懂得哪些權益可以去爭取
很多勞工都是碰到相關事務時候才去看勞基法條
所以在自我保護上就相對來說很弱了
除非碰上好法官有考量到這點..
其實就勞基法上來說,要資遣或者開除勞工,是很難的

suyisan wrote:
其實是大部分勞工出來工作或多或少都有點經濟壓力
加上勞工多少個能懂勞基法等相關法律的?
不懂得哪些權益可以去爭取
很多勞工都是碰到相關事務時候才去看勞基法條
所以在自我保護上就相對來說很弱了
除非碰上好法官有考量到這點..
其實就勞基法上來說,要資遣或者開除勞工,是很難的


是的,就勞基法來說,當不定期勞動契約成立後,雇主想要單方面解除勞雇關係(開除或資遣)是非常困難的

基本原則是,只要勞工沒有犯大錯誤,雇主是不能開除勞工的。而除了公司有經營上的困難,才能資遣勞工。而不適任資遣也絕對不是雇主說你不適任就不適任的

其實不適任的認定蠻嚴格的,主要只是勞工願不願意去爭取而已。

這也是這幾年,企業喜歡雇用契約工的原因,契約期滿不續約就等於勞雇關係自動解除。就算請到不適任的員工,大不了明年不續約就好。

歡樂樂 wrote:
沒有第12條情況開除,基本上就是抵觸勞基法了。而且你也說了員工因不懂法律而在會議記錄上簽了..根本是公司在欺負人。況且調動有提供交通車之類嗎 ?明顯逼人自退。簽名也有分入職時、具體事發生時...效力也會不同。

沒錯 當下就是認為公司在欺負人,調動上也無任何津貼補助
因為都想扣你薪水了,怎可能還給你相關補助。加上公司要你今天人在台南,明天早上八點就要到北部新竹報到
這擺明坑人了

suyisan wrote:
沒錯 當下就是認為...(恕刪)

但勞工犯錯在先,有可能會先論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再論調動合不合法。
又論扣薪有無扣到"底薪" ?還是地點、職務、部門加給津貼。
目前交通時間不算入工時,結論 勝負難定
歡樂樂 wrote:
我也來請教一下,雖...(恕刪)



其實雇主要主張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來資遣,就必須要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可參照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講白了就是公司必須要盡了洪荒之力來協助勞工調整工作內容或施以教育訓練來達到目標,如果什麼都做了還是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回歸法令以資遣方式來請員工走路。

實務上呢?勞工如果認為雇主資遣不合理,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以主張回復僱傭關係,調解不成再循訴訟方式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勝訴的話雇主就必須恢復僱傭關係並支付工資至判決確定日為止,走到這步通常也要兩三年了,有多少勞工會因為工作兩三個月被資遣就跟雇主拼到最後?大多數都摸摸鼻子就算了,有拿到資遣費就算幸運了吧!所以這些都是勞資爭議實務上的困境,要改善這些情況,就應該要強化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並且設立勞工法庭才是吧!
請問發生職災後經醫生判定須休養二星期,公司幫開傷病給付後,卻說公司有付你這2星期的薪水所以傷病給付的錢要還公司,問題是這錢不是由勞工局支付嗎?
勞保我有繳為什麼錢公司要拿,所以到底是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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