摟主你好
現在擔任部門組長 最近高層說要調部門
但是工作做的好好的…… 不想調動
如果硬要調動 只能乖乖配合嗎?

MikeTrout wrote:
勞工沒簽名就代表沒...(恕刪)

勞工在自白書上也是只有提到能接受大過 降職 跟放棄獎金及考績丙等
無奈公司還是硬要用減薪方式
員工也是在已發生減薪事實後主張權益受損而對公司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勞動契約及要求資遣費
結果公司還在辯解說因為調動職務所以薪水會有落差是正常的
要求資遣費是主張權益,但是這個應該是於法有據的事實行為吧?
摟主你好
應征時有簽,"願意配合公司調度及加班"
最近時常半夜ON CALL
舉例來說
12:00 睡覺
01:00 CALL
01:30 到公司
03:00 修設備
03:30 回到家
07:00 起床
08:00 上班
這種睡眠不足,且斷斷續續
1.如果ON CALL 不去會扣季獎金,可能年終也會有影響,
2.因當初有簽配合公司調度加班,公司可能會用此條把你當不適任開除嗎
3.最近提到一個方案.ON CALL隔天可以休息到中午在上班,但還是要做滿8個小時
4.人事說有給加班費,所以不會給補休,只能選一個
5.可以用32條 爭取休息嗎 ON CALL 沒公會 需要通報主管機管嗎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6. 適當之休息,是指多久

7.40條 放假日遇到ON CALL 可以要求這條嗎,拿錢及補休,目前是遇到假日ON CALL 就要做滿四個小時,哪怕是凌晨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8.事後補假是指多久

vipergt wrote:
您好:
請問我老婆之前跟雇主要求調職.但雇主說要先簽離職單.
說是教育局的規定.所以我老婆傻傻的簽了
後來因為雇主要更改上班跟要求年資重算.所以我們去申請要跟資方終止勞雇關係.後來有開調解會.
我想問的是前一個職位跟新職位只要在同一雇主處工作.離職未滿三個月前後年資是不是應意要合併計算?就算有簽離職單也一樣?
因我看勞基法是寫在同一雇主工作.離職未滿三個月前後年資應意要合併計算?

那因調解書上是寫我老婆年資是103/8~106/10是三年兩個月..
我老婆的離職單日期是106/9/5
這樣到底是有是算有重算年資還沒有?


教育局?所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嗎?
先假設適用勞基法,回答你的問題

第一,簽離職單,絕對發生法律效力
因為雇主並無用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行駛
簽名也是你老婆同意,這是白紙黑字不會騙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證據
證據也就是離職單,如果有自己辭職的原因,例如"家庭因素、轉換跑道、巴拉巴拉的,都視為自己辭職

第二,若前項成立,等於你老婆離開這家公司後,又"重新"應徵並回到這間公司上班
然後你看到的條文是勞基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看到重點了嗎,重點是"定期契約屆滿"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
你老婆的情況不屬於"定期契約屆滿",比較"像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

所以請看下列函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79)臺勞資二字第 2764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中「因故」是否含辭職或解僱在內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有關「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
「因故」,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
由之合意而成立。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二、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
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

看懂了嗎?
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
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
所以回到勞基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就能得到答案

spps6688 wrote:
摟主你好
現在擔任部門組長 最近高層說要調部門
但是工作做的好好的…… 不想調動
如果硬要調動 只能乖乖配合嗎?

這個問題前面已經回答過類似的了
你有權利,雇主也有權利
你有權利拒絕,雇主有權利將你fire
只要以你無法勝任工作將你資遣即可

所以要不要乖乖配合的前提是
你還想不想要這份工作?

這很無奈
卻也很現實

suyisan wrote:
勞工在自白書上也是只有提到能接受大過 降職 跟放棄獎金及考績丙等
無奈公司還是硬要用減薪方式
員工也是在已發生減薪事實後主張權益受損而對公司發存證信函要終止勞動契約及要求資遣費
結果公司還在辯解說因為調動職務所以薪水會有落差是正常的嘔吐
要求資遣費是主張權益,但是這個應該是於法有據的事實行為吧?

要注意喔
減薪如果減的是你原本降職前的各項加給
這樣並不算減薪,只能說"已經沒有發"
例如本來擔任工廠組長,每月薪資有組長津貼1000元
然後產線另外有產線獎金每月1000元

但你因某種原因降職,並調離非主管職務,也調離產線的話
上面舉例的兩項加給取消也是可以的,白話點就是這樣沒有違法

但如果是本來本薪25000,降薪成本薪23000
這樣就有違法之虞,但還是要視個案情形判斷(勞動部最愛回的一句)

至於若雙方調解不能,可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看是要恢復雇傭關係,或要求給付資遣費


benson886 wrote:
摟主你好
應征時有簽,"願意配合公司調度及加班"
最近時常半夜ON CALL
舉例來說
12:00 睡覺
01:00 CALL
01:30 到公司
03:00 修設備
03:30 回到家
07:00 起床
08:00 上班
這種睡眠不足,且斷斷續續
1.如果ON CALL 不去會扣季獎金,可能年終也會有影響,
2.因當初有簽配合公司調度加班,公司可能會用此條把你當不適任開除嗎
3.最近提到一個方案.ON CALL隔天可以休息到中午在上班,但還是要做滿8個小時
4.人事說有給加班費,所以不會給補休,只能選一個
5.可以用32條 爭取休息嗎 ON CALL 沒公會 需要通報主管機管嗎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6. 適當之休息,是指多久

7.40條 放假日遇到ON CALL 可以要求這條嗎,拿錢及補休,目前是遇到假日ON CALL 就要做滿四個小時,哪怕是凌晨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8.事後補假是指多久


1.如果ON CALL 不去會扣季獎金,可能年終也會有影響?
勞基法沒說雇主有義務要發任何獎金、分紅以及年終
而會發上述這些,也是依據員工考核而定,所以並不算經常性給予
只能說你如果想領這些的話,配合公司吧...
記住你有權利,公司也有權利
你有權利不配合加班,公司也有權利不發你獎金、分紅以及年終
而你沒有義務一定要配合加班,公司也沒有義務要發你獎金、分紅以及年終
權利、義務...這樣有沒有比較懂?

2.因當初有簽配合公司調度加班,公司可能會用此條把你當不適任開除嗎?
第二個問題同上,又是權利、義務、權利、義務
套上面的公式,你有權利不配合加班,公司也有權利以你無法勝任將你資遣
要記住開除跟資遣不同

3.最近提到一個方案.ON CALL隔天可以休息到中午在上班,但還是要做滿8個小時?
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所以這樣要求合法且合理,但又或許你少漏打了什麼
讓這問題看起來哪裡怪怪的

4.人事說有給加班費,所以不會給補休,只能選一個
是的,二擇一,給加班費自然沒補休,而且勞基法原則是給加班費
例外才是經勞工同意,可轉為補休,所以你加班,公司有付你加班費的義務(有沒有發現又提到權利義務)

5.可以用32條 爭取休息嗎 ON CALL 沒公會 需要通報主管機管嗎 ?
沒工會(是工不是公)所以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如果你公司人數在30人以上,那應該有核備工作規則
有核備工作規則,那也應該有經勞資會議同意
假設延長工時有經勞資會議同意,那員工本來就是要配合的不是嗎...
我常說工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這些都應該要在面試時確認清楚...
真的~面試時不是公司在面試你,你同時也在面試這家公司
工作某種程度上就跟男女朋友交往談戀愛一樣,彼此看對眼才會在一起
不是嗎?

6. 適當之休息,是指多久?
目前法無明文休息時間,所以才吵得沸沸揚揚
解釋令寫得通篇屁話...不貼也罷
去年通過的條文是11小時,但一直遲未施行
草案寫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一樣卡關

7.40條 放假日遇到ON CALL 可以要求這條嗎?
要看核備的理由有沒有道理,不是想核就核,主管機關也會從嚴審核
"趕工"、"趕出貨",一定不會被核備,若你公司這樣則可能已經違法

8.事後補假多久?
法無明訂,勞資協議後即可
意思就是,法的強制規定是你加班給加班費,這是種債權
而這種債權你可以選擇行使或選擇拋棄
若你選擇加班1小時,補休8小時,只要你公司也同意,那沒問題
若你選擇加班8小時,補休1小時
只要是你自願的,那也沒問題...
這樣有比較瞭解了嗎?


MikeTrout wrote:
要注意喔減薪如果減...(恕刪)


是的 這點是有注意到
因降職的話本來有主管加給1500就變成沒有了
但是除此之外還要再扣本薪20%
目前的確是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了
只是就前因後果想再討論了解一下
若公司是因為員工簽了願接受開除處分而開除,是否這樣公司就沒甚麼責任?
但是若是沒開除,結果公司另作了降職、異動地區跟單位跟未經同意刪減勞工的薪資20%
這樣子來說員工上法院爭取資遣費贏面很大吧?
你上面說
MikeTrout wrote:
要記住開除跟資遣不同


開除資遣是那邊不一樣?
開除是員工做不好不適任被開除沒錢拿
資遣是公司有問題要請付資遣費請你走

是我猜的這樣嗎?
這問題我查了很久
什麼回答都有


例如,本月例休10天
公司給八天
如果要請假
公司只給1.特休請
2.要請事假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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