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蝸牛 wrote:
討論這些公部門的事
基本上你的想法蠻有理想性
但你未留在公部門服務只純討論好像也沒多大作用
你有公保6年的年資代表在公部門已經服務六年
對公部門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如果你真想改變公部門
不妨去選個民代選上後透過你的力量來個真正的改革
會比在01嘴砲強些
同理,若你反對年金改革的話
那你也可以出來選舉啊!
我理想性的確是比較多些
所以我以前的那6年除了做好本職的工作之外
還發揮第二專長幫任職單位進行一些資訊系統的開發
除了拿到一些"記功"之外,領到的薪水跟其他人是一樣的
但就是會有一些碰到事情喜歡推托的人會說
"誰叫你愛做、把自己搞這麼累,錢也沒比較多,何必呢?"
仔細算算,這句話也的確符合制度的實況
所以我們的制度(尤其有關績效考核)的確是有問題
有問題的東西,拿來討論也是正常管道之一
但你卻把這稱之為"嘴砲"
為什麼你自己發表了你的長篇大論,你就不說你自己是"嘴砲"?
你的行為跟以前我碰到的那些說"誰叫你愛做...何必呢"的同事有何差別呢?
順便補個我國值得改變的另一問題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850155&p=1#60818887
我國的制度計薪日應該從30日改成21.75日
其中提到假日2倍其實不是真的2倍
因為政府解釋:假日原本就有支薪(1倍)
所以"假日2倍"只需要再額外給1倍即可
做出這種解釋的正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部門)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Q: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