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雖然保障勞工不會在65歲前,被雇主“強制退休”,但是卻無法保障不會被“無故辭退” 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因為要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只需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即可,“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這理由太容易了。公司隨便就可以告知員工,公司賠錢了或業務緊縮 ,所以要員工自行申請退休,不接受退休難道要接受條件更差的資遣嗎?我自己算一算年滿25年資,資遣比舊制退休少領超過20幾萬,在不可接受資遣的情況下,形同被公司強迫接受‘’退休‘’一般, 所以當公司要年資滿25年員工走人,就會要員工先自行退休,不被接受可能就會祭出資遣來恐嚇員工。
pwwang wrote: 制情形下,資遣25個月,退休40個月,差了15個月,只會差20幾萬???您算錯了吧! 我是以自己為例85年入公司,94年已改新制,所以舊制只有9年計算,所以算出的公司退休金是舊制部分而已,跟資遣的差額,因為新制已提撥,所以沒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