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8月6日邀集經濟部、金管會
研議追加勞動基準法28條修正草案
將歇業、破產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也納入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但墊償額度、條件和未來雇主要負擔的費率尚未估算。
華隆自救會7日到勞動部前夜宿
要求官方代位求償,解決他們被積欠超過10年的退休金、資遣費。
26日法院將分配法拍華隆紡織大園廠所得24.3億元
287名工人只分到190萬元,要求官方回覆修法進度
也認為修法緩不濟急,要求專案代位求償,解決他們被積欠的退休金、資遣費。
勞基法28條規定
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未獲清償,就由基金先墊償。
目前修正草案已送到行政院審查
勞工的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都可與金融機構債權享有同等優先清償順序
雇主應依照隔年員工退休需求足額提撥準備金,否則將罰款9萬至45萬元
但基金墊償仍只限積欠工資。勞動部7日透露,正考慮讓退休金、資遣費也可由基金墊償。
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陳惠蓉表示
過去考慮道德風險,擔心一旦擴大墊償對象,吃虧的是守法提撥基金的雇主
8月6日邀集經濟部、金管會研商,認為也許可解決某些勞資爭議
估算過近年關廠失業人數、非自願離職人數
目前提繳基金是依照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
以後費率會提高;目前基金規模有95億元,年收入約5.5億元。
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075702?Slots=S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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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個人曾不斷的向總統府 , 勞動部 , 立法單位
爭取勞工薪資債權 , 最優先順位效力
勞工薪資債權 , 應將雇主應付薪資 , 資遣費及退休金 , 通通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工薪資債權應不設限
政府基金應先全部墊償勞工薪資債權 , 然後政府再代位向雇主清算追討
原討論區:
景氣寒冬到來 , 全國勞工們爭取薪資債權最優先效力地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2393733&p=1
但是立法進度 , 勞工薪資債權優先部份只通過立法院一讀 , 就再無下文
原因是企業及金融機構都反對 , 認為會影響融資成數及擔保品受償金額
後來覺得比較可行的方式 , 是改變方向
將退休金 ,資遣費比照積欠工資 , 一併納入墊償基金
政府透過提高提繳保費方式(目前是萬分之2.5)來補充基金來源
印象中原立法時 , 就有設定可收取上限萬分之10
所以提高保費 , 應該只要行政命令即可 , 不用修法
是一種快速能解決企業倒閉 , 退休金提撥不足
勞工應領之資遣費及退休金 , 未受法令保障
避免無法領取情形發生
今日勞動部願意設案立法 , 全國勞工應持續關注
給予主管機關適度的壓力 , 敦促盡速通過
送將立法院審議
內容有重大的進展:
1.資方積欠勞工的債權受償順序將提高至第一順位,與銀行團的抵押權相同:
將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
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
2.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
3.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請全國的勞工拭目以待 , 並監督政府及早完成立法及公告實施
今天中午將前往新北市勞工局與勞動部王司長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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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news.cnyes.com/20141106/%E5%80%92%E9%96%89%E4%BC%81%E6%A5%AD%E5%8B%9E%E5%B7%A5%E5%82%B5%E6%AC%8A%E5%8F%97%E5%84%9F%E9%A0%86%E5%BA%8F%E6%8F%90%E8%87%B3%E7%AC%AC%E4%B8%80%E9%A0%86%E4%BD%8D-141011258594610.shtml
內容:
倒閉企業勞工債權受償順序提至第一順位
為了保障倒閉、關廠企業的勞工權益,行政院院會今(6)日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最大的修正是,資方積欠勞工的債權受償順序將提高至第一順位,與銀行團的抵押權相同,避免求償無門。這項草案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今天草案的修正重點,主要是將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
此外,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第3,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不足,未來1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企業申請銀行融資方面,此次修法,也將建立機制,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企業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
草案此次同時加重處罰,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長陳雄文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說明,關廠或倒閉企業的勞工,通常拿不到資遣費、退休金。企業所剩的土地等資產,在銀行拍賣之後,優先受償的是金融機構,這樣無法照顧勞工,但修法之後,勞工的債權可與銀行團的債權一併考量。
至於銀行團建立企業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查詢機制,陳雄文表示,過去他在環保署服務期間,銀行團沒有查詢申貸企業的環保記錄,事後卻有企業因為違反環保被勒令停工,造成銀行損失,因此主動對環保署提出要建立環保記錄審查流程。
他說,未來銀行團要查核企業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無虞才放貸,這是一種良性循環,也是照顧勞工。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保勞工的老年生活與經濟安全,減少勞資爭議並創造勞工、企業及整體社會3贏局面。
本次修法雖然沒有將勞工薪資債權列為最優先順位
但能與抵押權債權銀行並列第一順位 , 也可以算是一大進步
畢竟原來勞工薪資只是普通債權 , 排於抵押權及政府稅費次優之後
其次本次修法將舊制資遣費及退休金納入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也解決企業提撥不足的問題
感謝這段時間 勞動部前後任部長 , 王司長,羅科長及 立法諸公的努力
也感謝 馬總統 , 在其任期內完成本件立法
還有一年半的任期 , 請繼續努力完成對國家 , 社會可長可久的法案
例如將全國的勞工與軍公教退休年金方案 , 制定一套統一繳費比例及所得替代率標準
進而改善政府財政之沈苛
本法案 , 預計104年8月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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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鉅亨網
立院三讀 關廠勞工與銀行債權並列順位 670萬勞工受惠
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法,將勞工債權與銀行債權並列第一順位,預計將有670萬名勞工受惠。今後積欠勞工薪水等惡性倒閉案將有法律保障,不再求償無門。
此外,包括太子汽車、華隆自救會、奇力光電、大眾電信等勞資爭議案,可望因此解套。
今天《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並擴大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此次修法是立法院朝野政黨的委員、勞工團體及相關部會共同努力推動,始得以順利完成勞動基準法之修正,進一步保障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權益,減少勞資爭議,預計將有670萬名勞工受惠。
此次《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如下:(1)、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序: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提升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2)、適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高至萬分之15。
(3)、課予雇主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之義務: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4)、建立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
(5)、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從原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6)、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另主管機關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7)、本次修正條文,除第28條第1項,有關提升勞動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修正通過後,為落實本法,後續訂定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之行政作業、每年查核事業單位落實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建置金融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機制及宣導等配套措施,將積極儘速辦理,以使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保障更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