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國道 wrote:
樓上的,是你朋友沒繼...(恕刪)
原來如此!(筆記)
不拉不拉!!! wrote:
法令沒有明訂公司不可...(恕刪)
不拉不拉!!! wrote:
若真上調解或法院,接下來就是看哪一方舉證能讓人信服。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建議公司對一些表現不佳素行不良的同仁都要留下約談或指導或懲處紀錄,這時候就能夠派上用場囉
不拉不拉!!! wrote:
建議公司對一些表現不佳素行不良的同仁都要留下約談或指導或懲處紀錄,這時候就能夠派上用場囉
對於擺爛員工公司卻莫可奈何,那也很好笑。現在開始蒐證猶未晚也,加油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