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_65 wrote:
現在修法, 是把補休正式修進條文裡去規範, 還明訂勞工有選擇權, 以及未來施行細則會明訂需年度結算
這樣叫修惡? 真的是不懂是什麼邏輯? 再怎樣也比以前單薄的函釋有力多了, 勞工爭取也多了法律依據
一.
請問你若某公司經"勞資協議"明訂期限是在職兩年後結算
政府就算將在實行細則明訂須每年度結算
那實際上"期限"是要依母法的勞資協議還是其下的實行細則規定?
你現在能不能教教政府怎麼定細則能超越勞資協議權力
只要補一條勞資協議的期限不能超過年度就好了嗎?
打起官司來是會贏嗎?
二.
假如政府"本來"就打算需年度結算為何不直接入法?
修改提案人加成換算部份怕得罪資方這沒問題
但為何期限也不直接明訂每年度結算故意置換成需"勞資協議"做主之條文
而非要在母法通過後才要在細則上去"制定"
假如日後細則上根本"沒有"或是"無法有效保障"以致衍生其他實務難行爭議
政府當初是有甚麼必要性理由一定不能直接將期限入法?
對照前行為與後說詞又是有什麼正常邏輯可言?
因此該期限部份政府本就"沒有"要訂年度結算
就是打算直接推給勞資協議後置身事外就了事
它就直接做給你看修成勞資協議這樣了
怎還會有人認為它期限本意是要年度結算?
這是哪裡的邏輯?
是之後看到這洞太大根本圓不過才放話會在細則上給予保障
抑或是明知有漏洞放水故意作球預留給資方可操作空間
用細則來敷衍一堆自以為可以如何又如何保障的笨蛋聽
你覺得是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