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換補休1:1其實是在保護勞工權益

Terry_65 wrote:
現在修法, 是把補休正式修進條文裡去規範, 還明訂勞工有選擇權, 以及未來施行細則會明訂需年度結算
這樣叫修惡? 真的是不懂是什麼邏輯? 再怎樣也比以前單薄的函釋有力多了, 勞工爭取也多了法律依據



一.
請問你若某公司經"勞資協議"明訂期限是在職兩年後結算
政府就算將在實行細則明訂須每年度結算
那實際上"期限"是要依母法的勞資協議還是其下的實行細則規定?
你現在能不能教教政府怎麼定細則能超越勞資協議權力
只要補一條勞資協議的期限不能超過年度就好了嗎?
打起官司來是會贏嗎?

二.
假如政府"本來"就打算需年度結算為何不直接入法?
修改提案人加成換算部份怕得罪資方這沒問題
但為何期限也不直接明訂每年度結算故意置換成需"勞資協議"做主之條文
而非要在母法通過後才要在細則上去"制定"
假如日後細則上根本"沒有"或是"無法有效保障"以致衍生其他實務難行爭議
政府當初是有甚麼必要性理由一定不能直接將期限入法?
對照前行為與後說詞又是有什麼正常邏輯可言?

因此該期限部份政府本就"沒有"要訂年度結算
就是打算直接推給勞資協議後置身事外就了事
它就直接做給你看修成勞資協議這樣了
怎還會有人認為它期限本意是要年度結算?
這是哪裡的邏輯?
是之後看到這洞太大根本圓不過才放話會在細則上給予保障
抑或是明知有漏洞放水故意作球預留給資方可操作空間
用細則來敷衍一堆自以為可以如何又如何保障的笨蛋聽

你覺得是哪個?

miamivice wrote:
所以以前公司能要求你一天上8小時再加16小時的班就只要扣稅
可以一直要求超過超過再超過日後再找一天讓勞工補休既可?
你確定這樣合"以前"的勞基法?...(恕刪)


你知道台灣有多少勞工適合以下法規嗎? 看一堆人在假裝勞工, 很可笑吔! 要吵可以, 法規要看得懂才有資格吵!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6/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1,009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幸福很簡單~自我感覺超級良好!
Terry_65 wrote:
沒工作經驗的人才會這麼說
什麼人想要補休? 年輕人為主
因為特休太少, 湊補休可以有更好的休假品質
等年資久了, 特休多了, 小孩大了, 自然不想換補休, 換錢更好
保留選擇權很好, 幹嘛封死?


數學不好的人才會這麼說,
再笨的也會選擇領加班費,要休假再請假,
還是你全勤可以領個8仟、1萬?

pwwang wrote:
數學不好的人才會這麼說,
再笨的也會選擇領加班費,要休假再請假,
還是你全勤可以領個8仟、1萬?...(恕刪)


說這話真的不客觀哦! 底薪不高的人, 其實鐘點費 X 1.33 或 1.66 也沒差很多哦!
年資不深,沒特休的人, 請假要扣薪而且會影響年終考績的, 要真正有去上班的人才會瞭解!
幸福很簡單~自我感覺超級良好!
vrjason wrote:
自由時報 2018-...(恕刪)

幹話立委,去年說做一給四,誰提的
u168.i168 wrote:
若是勞工選擇補休,補休期限才是交由勞雇協商。
母法是一個大原則 ,所以才要等施行細則阿。 補休期限的勞雇協商 當然會在施行細則詳述規定。這叫甚麼法有問題 ?


你是不懂法,還是對法充滿無限想像?

其他法不看,就看現行勞基法就好了,施行細則有訂期限的我找一條給你

勞基法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對應施行細則
第 7-2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因為合理範疇沒訂死,施行細則才訂定2年

此次修法
《勞基法》第32條之1,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請問施行細則怎麼訂定期限,來逾越母法?
還是你告訴我哪一個字你看不懂,企業主不知道怎麼施行,所以要施行細則來說明。

除非今天32-1是寫
勞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在合理期間內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這樣施行細則才會去解釋什麼是合理期間

-------
現在唯一能交由施行細則去訂定期限的最快辦法,就是立法院三讀後總統公佈施行前,由行政院提出本條文的覆議,立法院就會對條文進行修訂,不然不用去幻想施行細則會去訂定期限,除非執政黨要讓法界人士公幹他們把法理亂搞。

但有可能提出覆議嗎?此次修法條文在開放加班,然後用此條文在開放加班後終結加班費,要再覆議,執政黨鐵定來不及收拾戰場備戰選舉。
Terry_65 wrote:
沒工作經驗的人才會這麼說
什麼人想要補休? 年輕人為主
因為特休太少, 湊補休可以有更好的休假品質
等年資久了, 特休多了, 小孩大了, 自然不想換補休, 換錢更好
保留選擇權很好, 幹嘛封死?

要有選擇權是不是
那蔣萬安的版本不是更符合勞工立場?
想要加班費的有 1.33 (以上) 的加班費
想要換補休的也有依比例換假,而不是 1:1
換補休 (或被老闆強制換補休) 真正休不完時,年度結清
避免被老闆無限期的積假
你說的年輕人想換補休,目的是想多休假,對吧
那蔣萬安的版本明明可以讓年輕人有更多假,為何被改掉?
明明這個版本更完善,為何被改掉?
改成完全對資方有利
這是在搞什麼鬼,這是對勞工好!? 要讓勞工有選擇權!? 狗屁不通

犧牲假日辛苦來加班,加班費都有 1.33 以上
憑什麼換補休只能換平日的 1:1,合理嗎?
又年度結清明明可避免無良老闆無限期的扣假
就算老闆不想給加班費而強制勞工換補休,也逃不過年度結清
為什麼也被改成無限期了?
說勞工有選擇權是講場面話
其實就是為老闆開巧門來剝削勞工,節省加班費,減少勞工休補休假
順便避免國民黨做好人,並把錯推給國民黨說這是國民黨提的案
不是嗎?
謝幸福3948 wrote: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這是勞基中特殊行業經過公告"許可"也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它們的工時問題本來就不受勞基相關條文之限制
一個本來就是勞基法"例外"工時行業硬要拉進來跟受限制工時的行業比
------------------------------------------------
miamivice wrote:
你敢說企業若員工超過加班上限都會要勞工不准加班嗎?
以前未明文超出上限不能加班時企業都不多請人自己取巧搞擇日補休了...(恕刪)

錯! 超過延長工作上限還是可以加班,勞基法早有規定,但要扣稅, 連這個也不知道, 真的沒法再討論!
-------------------------------------------------
原本個人是在提勞基之前有工時設限不得逾越
而你回文卻是說勞基允許可以讓勞工"合法超時"
言下之意就是勞基法適用行業都可以超時再超時之意加班限制不存在
其後本體依據卻是提其工時"例外"的部份行業而言
你確定你這是在討論還是在為辯而辯玩文字遊戲?

我說殺人有罪有可能判死
結果你說錯刑法早有規定精神病可以不罰但要治療
不能理解原意是認知錯誤
扭曲原意就叫詭辯為反對而反對
請自己選一個

今天談的問題該範圍是"會"受此次修法加班換補休影響的勞基法相關行業
會產生相關問題的行業是"大前提"無法被去除
並不是在討論本來就"不會"影響的原本工時依它約的行業
你別一直模糊焦點了

你個人沒受影響是你的事
不在意認為沒問題那也是你的自由
但你要跟人討論"此修有沒有問題"與"會不會產生問題"這檔事
就請提出你的依據論說與邏輯道理
不是淨提一些"問題"以外的事或沒有問題的行業就當成沒問題
對我而言那些都是假議題

miamivice wrote:
原本個人是在提勞基之前有工時設限不得逾越
而你回文卻是說勞基允許可以讓勞工"合法超時"
言下之意就是勞基法適用行業都可以超時再超時之意加班限制不存在
其後本體依據卻是提其工時"例外"的部份行業而言
你確定你這是在討論還是在為辯而辯玩文字遊戲?..(恕刪)


"原本個人是在提勞基之前有工時設限不得逾越" 這句話是錯的!這句話是錯的!這句話是錯的!

那我飛機開了一半,可不可以說今天工時到點了,明天見...啊明天是法定休假日,那後天見了!
或開刀開一半,說我工時到點了, 一定要下班...請病人休息先! 我按照輪班規定11小時後再來!

官方連結都給你了, 你再看不懂! 請找別人討論, 我工時很貴吔! 除非你要給我加班費, 不然別再連我的文回覆! 真的幫不了你!
幸福很簡單~自我感覺超級良好!

謝幸福3948 wrote:
"原本個人是在提勞基之前有工時設限不得逾越" 這句話是錯的!這句話是錯的!這句話是錯的!
那我飛機開了一半,可不可以說今天工時到點了,明天見...啊明天是法定休假日,那後天見了!
或開刀開一半,說我工時到點了, 一定要下班...請病人休息先! 我按照輪班規定11小時後再來!
官方連結都給你了, 你再看不懂! 請找別人討論, 我工時很貴吔! 除非你要給我加班費, 不然別再連我的文回覆! 真的幫不了你!(恕刪)


開始放大招了,工時很貴???你是哪位啊?別在那邊自視甚高
上面人家給你回覆的清清楚楚了 看好看懂再來回很困難嗎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