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公權力、宰割消費者,消基會聲援消保官與「世界健身中心」奮戰到底!

自稱全球第四大品牌的國際連鎖企業「世界健身中心(以下稱World Gym)」,2001年登陸台灣,迄今全台共有22個分店,遍布北市、新北、桃園、新竹、台南與高雄等地,擁有為數不少的會員。


只是,大型企業不等於消費者就享有比較充分的交易保障。單以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統計來看,近2年來該局所受理的消費申訴案件中,World Gym退費爭議有58件,約佔所有退費爭議的1/4!申訴內容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消費者中途欲解除契約時,遭業者拒絕退費,業者並於定型化契約中,直接記載「不得轉讓(會籍)及退費」。


2011年7月,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以該業者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為由,要求業者修改契約中「不得轉讓(會籍)及退費」的規定,World Gym卻置之不理,消保官乃針對該業者開罰6萬元。業者不服裁罰提出訴願敗訴,竟又於2012年11月間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訴訟,主張北市、新北、新竹市三地的消保官「不得再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要求改善定型化契約條款、也不准開罰」!


消基會聽聞此一事件,感到相當憤怒與錯愕,World Gym不僅漠視公權力、藉預防性訴訟規避政府單位的查處,其企圖繼續以不平等、違反《消保法》的條款宰割消費者的心態,亦讓消基會無法接受!





*消基會亦受理多起World Gym申訴案,消費者當心!


不僅是各縣市的消保官接獲多起World Gym的爭議案件,消基會近年來也受理不少該業者的書面申訴案(數量請見下表)。主要申訴的案型大致包括:銷售人員不實告知契約內容或行銷手法不當、國內刷卡付費境外結帳不主動告知有手續費、解約條件嚴苛(如懷孕、傷病、遷居等仍無法解約)、消費者終止契約時違約金過高、無法轉讓會籍等。


由於業者態度惡劣、善後情形不良,已有數起案件被消基會公布於「消保牧場」之「黑牛區-屢勸屢犯型」或「蠻牛區-明顯違反法令經本會要求改善仍未善意解決」,顯示World Gym的惡質行徑絕非單一事件。(可參閱消基會官方網站: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910.aspx)


在以上的申訴類型中,除了消費者解約退費被刁難的案情之外,消基會對於World Gym於消費者刷卡支付會費時採取「境外結帳」、而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的作法也相當不能認同。2011年間,一名消費者向消基會申訴表示,於加入會員時刷卡支付會員費3,500元與個人教練課程12堂17,856元。待收到信用卡帳單時發現多了兩筆手續費總計278元,且註明為「國外交易結匯」,消費者相當疑惑,明明是在國內刷卡怎會變成國外結匯?且業者並未事前告知會產生該筆費用,讓消費者對業者的經營態度非常不滿。


經消基會介入瞭解後,業者表示由於公司為跨國企業,如消費者以信用卡交易,則均由境外機構處理、手續費為銀行收取,願意退費給消費者。消基會認為,無論是否為跨國企業,既然來到台灣經營台灣市場,就應該提供消費者符合一般現況的交易環境,難道只要是消費者在國內前往國際品牌商家刷卡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就要變成國外結匯嗎?相信沒有這種道理存在,且業者竟未於消費者交易前告知上述情況,銷售手法堪稱惡劣!若消費者沒有留意到該筆帳款的明細或不敢向業者據理力爭,就白白被剝了一層皮!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務必當心,若曾被業者收取該筆國外結匯手續費,應立即向業者反應要求退款。





* 地方政府無權要求業者改正契約?Google付費App爭議判決種惡例!


根據瞭解,此次World Gym之所以理直氣壯地提起預防性訴訟,原因之一為該業者援用Google付費App爭議、台北市政府敗訴的事件,認為本身站得住腳,因而欲透過司法途徑與政府公權力對抗。


去年,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現已改制為台北市政府法制局)與Google手機下載平台Android間的付費App爭議,相信各界仍記憶猶新。Google設定消費者若下載付費使用的App,僅有15分鐘的審閱期,台北市政府認為此舉違反《消保法》第19條有關特種買賣消費者享有7日審閱期的規定,於2011年6月發函Google要求限期改善,Google不予理會遭台北市政府重罰百萬元。


Google(原告)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2012年12月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台北市政府(被告)無權要求業者改正定型化契約,全案仍可上訴。高等法院於判決書中指出台北市政府敗訴的主要原因大致如下:(1)觀諸《消保法》第2章「定型化契約」,原告要求被告修改契約條款、提供退款機制,已逾越《消保法》授權予被告之行政權限,行政機關僅得就由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隨時派員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若有抵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生該等條款「無效」之效力(第17條)、而無介入當事人契約關係之權限;雖被告舉出根據「台北市政府自治條例」第9條,台北市政府有權要求業者於違反郵購或訪問買賣相關規定時,可命其限期改正否則予以開罰,唯此屬地方制度抵觸中央法規(消保法)之情形,依法屬於無效。


(2)觀諸《消保法》第36條,行政機關就業者所為損害消費者身體、生命、健康、財產之虞的行為,僅得命令其「限期改善」,並未授權可強行要求業者修改契約條款;且本案為單純之消費糾紛,尚無前述所謂「損害消費者身體、生命、健康、財產之虞」之情形。


本案判決書洋洋灑灑、將近3萬字,除了陳述台北市政府敗訴的理由之外,對於消費者權益部分,僅稱「單純之消費爭議,消費者可循申訴、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數語帶過!消基會認為,此例一開,未來恐怕只會讓不肖業者著更加肆無忌憚,消保功能更加萎縮、消費者權益更加弱化、法院訟源增加,實令從事消保運動的民間團體與政府各級主管機關,憂心不已。





* 消基會呼籲與主張


(一)消保官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時機到了!


World Gym對北市、新北、新竹三地消保官所提起的預防性訴訟尚未定讞,據最新結果指出該業者一審敗訴但已旋即上訴。身為消保團體,消基會支持各縣市的消保官們奮戰到底,呼籲消保官們對於該業者的糾紛案件持續積極查辦、維護消費者相關權益的動作不可鬆懈。如法院仍採用「地方政府無權要求企業經營者修改定型化契約」的論點,根據《消保法》第53條,消保官可提起「不作為訴訟」,自源頭處禁止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讓消費者受到不公平條款的約束,來個釜底抽薪,此乃《消保法》賦予的尚方寶劍,面對如此強悍無理、視消費者權益為無物的業者,此時不用更待何時?


另外,消保官也可以考慮將該業者違反《消保法》之情事,依《消保法》第60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修法強化《消保法》對業者的罰則已刻不容緩了!


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消費者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於扣除消費者已使用期間費用與違約金後,即應將餘款退還給消費者。顯見業者無權要求消費者不得退費;再依應記載事項第11條,消費者之會籍於通知業者後,可轉讓予第三人。但以Google付費App爭議來看,法官認為依照《消保法》,地方政府要求業者修改其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是逾越行政權限的行為,因而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這無疑是消保法治史上的一大挫敗、更是後患無窮的一起判決,我們已經從World Gym的行徑得到印證!


假設相關的法規確如法官所認定,那麼修訂《消保法》強化對業者的罰則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了!包括對於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不當,應增訂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修改該等不當條款的規定,業者若有不從,也應給予適度的處分,否則,一旦產生契約爭議,明明是業者對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卻要個別消費者一一去找消保團體或消保官申訴、然後調解、甚至走上法院,讓法院業務爆增,只是勞師動眾、耗費時間與金錢的作法,完全沒有保障到弱勢一方的消費者權益。


去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將修正草案送給立法院,增修《消保法》第56條之1,針對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業者仍不改正,可按次處罰,但該草案當時並未排入當期會議議程。消基會在此籲請立法院今年將本案列入重要審查法案,並通過對業者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罰則,以收嚇阻之效。





(三)若World Gym仍繼續規避查處,發動消費者抵制的時候就不遠了!


如本案演變的情況,法規系統與政府公權力系統仍然不能奏效,那麼消基會就要祭出最後的手段,不排除發動全體消費者抵制World Gym,只有消費者端發揮團結的力量抵制到該健身中心消費,業者才會有所警惕,否則該中心有恃無恐,完全不把顧客的權益當一回事,還公然與主管機關對抗,實在無法讓人茍同。消基會將持續觀察本案的後續結果,也呼籲消費者特別注意該中心的行銷手法與契約內容,不要糊里糊塗地就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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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Y wrote:
有女性消費者投訴,到...(恕刪)


一而再 再而三的報導消費糾紛

還是有人會花大錢去運動
健身中心糾紛 藝人李傑聖向消保官投訴

加州健身中心去年10月易主,改成World Gym健身俱樂部,業者強調,舊會員權益一切按照舊合約,不過還是發生糾紛!藝人李傑聖出面投訴,他是加州的終身會員,當初已經繳了10萬元入會費,按照合約可以終身使用,但他日前上健身房時,卻被擋在門外,原來是終身會員資格已經被取消,李傑聖氣的向消保官投訴,他說包括其他藝人聶雲、劉亮佐都是受害者;對此,健身中心回應,李傑聖會籍在World Gym接手加州前,即去年6月10日就已到期,World Gym接手後,不僅提供過期失效的所謂加州終身會員2個月的特別續約期,也以記者會、文宣品、現場公告等方式告知會員,完全履行所有原加州會員合約,李傑聖沒有依照時間續約,也並未在2個月特別續約期回來辦理相關手續,導致會籍確定終止。

拿著健身中心會員卡,藝人李傑聖到台北市政府找消保官投訴,因為他是加州健身中心10年老顧客,也是終身會員,沒想到加州易主,改成World Gym健身俱樂部後,李傑聖上健身房,卻被擋在門外。


藝人李傑聖:「我之前已經繳了10萬,10幾萬元,鑽石終身會員,他叫我之後,他們接手之後,每天要繳體驗價650元,我覺得他們這樣的服務態度,讓我覺得有點不滿。」


看李傑聖2001年,和加州健身房簽的合約,蓋章上註明是鑽石卡會員,合約規定,只要一開始繳一次10萬元費用,就成為終身會員,卡片可以使用100個月,到期後每年只需要再繳80元,還是可以繼續使用。


World Gym表示,合約條款明確載明會員於預繳期間屆滿日後,可依優惠費率更新會籍有效期間,李傑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導致會籍確定終止,去年10月1日到11月30日我們提供已過期失效,所謂的終身會員2個月的特別續約期也未前來辦理,導致會籍確定終止。


但去年10月,加州健身房易主,變成World Gym健身俱樂部,業者當初不斷強調,舊會員權益不會有改變,但李傑聖投訴,過去的終身會員似乎不被承認,李傑聖說其他藝人也是受害者。李傑聖:「我就打電話問他們,包括劉亮佐也說,不知道還沒收到通知,所以他也不知道他的會員,已經被解約掉了。」


包括劉亮佐、聶雲,舊會員資格也在沒被告知的情況下,通通被取消,業者回應,李傑聖的會員卡沒有依照時間續約,已經不符合資格,現在他打算繼續向消保官上訴,也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希望要回自己該有的權益。


【新北巿訊】自稱臺灣第一大健身品牌的世界健身中心World Gym,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禁止新北巿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或其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作成命…限期改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處分。」,也不准以世界健身中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作成任何罰鍰處分。」


換言之,該公司企圖利用法律手段影響法院,透過判決程序,預先排除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使消費者日後只能聽任世界健身中心透過違反法令的定型化契約,任意拘束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當消費者遭遇該公司違反法令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受損害,或將受損害的情形下,都不再能向巿政府消保官或其他行政團隊請求協助救濟,只能花費鉅資、精神與時間跟業者打訴訟官司周旋以求自保;而巿政府因為必須受判決拘束,也只得眼睜睜坐視世界健身中心,運用違反法令的定型化契約戕害消費者權益徒呼無能為力。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認為企業經營者應發揮守法精神,如果定型化契約與法令不合,應依法調整定型化契約內容,而不是反而要求政府不要依法行政;同時,企業經營者應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不應該挾其經濟上、財務上及人力上的優勢,處處只為自己設想而不顧消費者的權利。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李大鵬消保官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4760

案情:

本人於98年6月2日,在台南火車站附近,被業務人員推銷加入世界健身俱樂部(以下簡稱世界)會員,本人先刷卡支付新台幣(以下同)5,376元,餘款以信用卡每月自動扣款1,188元,直至99年5月止,總計18,444元。

次日,經深思熟慮,認為目前暫時無入會之必要,且因尚未前往健身中心使用任何設施,經查相關規定,應可解約退款,遂於6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世界,副本知會消基會,請求協助處理。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於6月5日接獲該申訴案後即發函予世界,請其妥適處理,並回覆處理結果;至6月22日,消基會仍未收到世界回函,消費者亦要求召開協調會。

唯自消基會發出通知函直至協調會當天,世界不出席也不曾回函,全案至此陷入膠著,消基會義務律師乃建議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速向台南市政府消保官再行申訴。

一個月後,消費者來電告知,已於7月21日在台南市政府消保官處協調成功,世界同意退款新台幣5,376元,有協調紀錄為憑,並於7月29日至公司簽訂和解書。

本以為全案至此可圓滿落幕,未料兩個星期後,消費者再度來電表示世界仍未退款,經其洽台南市政府消保官建議訴諸法律,於是消費者再度請求消基會協助,並表示會向法院提告。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電話後,即去電世界,告知若再不退款,消費者將採取法律行動,世界表示會再行瞭解。
  
當消費者提告後,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再次向銀行確認款項時,得知世界已向銀行申請退款,故向法院申請撤銷;但退款金額變成5,266元,與原約定之5,376元不符。經細查帳單,發現消費金額以美金計算,帳單上「消費地幣別」為US,消費者向銀行詢問,得知金額不符乃因匯差手續費所致,消費者表示全案雖已圓滿解決,但是對世界片面改以美金計價,無法接受,要求消基會呼籲其他消費者多加注意,本案至此告一段落。(編按:餘款業者於消費者主張解約後,業者即未再收取。)

消基會說明: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發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消費者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未使用企業經營者設施者,得請求解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屬訪問、郵購買賣者,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據此,本案之消費者得請求解約退款;卻遭世界一再拖延。

又,依消費者提供與世界簽訂之契約,其消費金額均以新台幣書明,且消費地在台灣,但是銀行帳單消費地幣別卻載明為「US」,若解約退費會衍生匯差手續費價差,亦未事先告知消費者,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世界恐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未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顯失公平行為之虞。

消基會建議:

上健身中心運動,近年來頗為流行,但也衍生出許多不同型態的消費糾紛:例如無預警歇業、遷移他處、擅自變更運動設施、消費者欲解約遭拒……等。故建議消費者在加入健身中心前,應先行評估健身中心是否能永續經營,並考慮本身的需求,以及其契約有無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消費前多聽、多看、多問、多思考,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消費糾紛。

後續追蹤:經消基會南區分會於11月間與消費者確認後,消費者表示銀行已退還「匯兌損失」新台幣220元。
小弟我2011年在台中SOGO店有買30幾堂教練課 跟包兩年年費
上個月想說教練課只上幾堂 想退教練課的費月 (一堂課1XXX元)
結果卻說不能退... 現在也不知道該怎辦..
我真的覺得.........
為什麼人總是要這樣~~~

想要退費就直接去找世界健身~~
你都還沒使用,可以退費的機率那麼大!!
為什麼要直接寄存證信函給人家???

也難怪對方的處理方式是這樣了~~
能拖就給你拖~~不能拖也要搞小動作弄你!!
(就算不是.....反正你也當作對方弄你~)

另外建議你下次直接找消保官,
消基會是民間單位.
寄存證信函是用來證明自己已經向對方表達的工具,這樣使用完全沒有問題呀。
不曉得大哥您覺得哪裡不妥了?
請問是合約簽99年5月 99年6月還是自動扣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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