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市立游泳池是否可以大家彼此都尊重使用

我覺得他如果沒有趕人的話
是還好
因為他們也是有付費進來
而游泳池方面也有因此得到更多門票的收益
對整個泳池的營運來說是有正面幫助的
少了他們或許你覺得泳池很少人可以游得很開心
可是泳池可能就會虧錢
如果是公立的就是賠國家的錢
私人的可能就關掉或漲票價?
而這些人學會游泳之後
也成為以後游池收入的潛在族群

像我去的是政府蓋好泳池
bot給業者經營的那種
然後政府只固定跟業者收租金
業者跟泳訓班合作
每到了教學時段
他們的教學水道也是會趕人
其他泳客只能集中到其它的水道
但那算是民營的也沒辦法
連最後2條也沒了!唉⋯
首先,要說明觀念:為何有市立跟私人之分別。原因在於市立單位就是要便民,不是以賺錢盈利為目的,市立盈虧都是全體市民納稅人買單,不是哪個私人協會,哪個私人教練從他自己荷包拿錢出來補貼水電跟全部救生員薪資,您大可看看新竹市哪個游泳池,有一班4個救生員,兩班8個以上輪替。
這些長期佔用水道游泳池的教練,可以大辣辣說他們也付費,人多有付錢?人少就沒付錢嗎?
重點是:我們人少的泳客沒人用公共財在賺取私人利益。
佔池教學 = 流動攤販

流動攤販還能請警察來開單取締,池內…泳客可以報警來取締嗎?
可以預見,警察來也是無能為力。
流動攤販收收包衭,跟警察耗時間。
警察還是會有離開的時候,流動攤販並不會消滅。

對付這種佔池教學。
除了硬擠,還是硬擠。

靠泳客自己的力量阻止他們佔池教學,方法就是要不停的去擠壓他們。
破壞他們教學節奏、進度。
軟土深掘。
泳客自己想息事寧人。

流動攤販沒放棄,泳客自己先認輸。
靠別人沒效果,如果還不靠自己了。
天底下何來白吃的午餐?
優質的運動環境,靠自己的棉薄之力去爭取。

人不趕我,我不趕人。

如果想去香山池。
卻又不想為這種小事生氣,那不就等同為了這種小事放棄?
希望會去香山池的各位大大們斟酌。

各位大大不想破壞運動時的好心情,就請放空的享受吧。
禮讓泳客,但對教學團體就不能退讓。
先離開、認真就輸了。

東方1723 wrote:
連最後2條也沒了!唉...(恕刪)

atrust wrote:
我覺得他如果沒有趕人...(恕刪)
警察要是不取締流動攤販
就是瀆職

更可以合理懷疑
難不成是拿人手短?

新竹市長失蹤了嗎
發個尋人啟事好了!

團結就是力量
人多擠爆泳池 大家泡泡水就好...

其實這是管理的問題阿...就像看電影一樣 滿場了還能進場嗎!? 不然就等下一場 不然就改天 不然就換別間影院

像這些教學訓練的泳隊 我的建議是應該和開放一般民眾入場的時間錯開

要給團體教學的 就不要開放一般民眾入場 反之開放一民眾入場就不該有團體教學的

不過像公園泳池 暑假晚間都還有救生員訓練班 一班占了123水道 其實也沒有太多問題



悲劇發生了!昨天小弟去游泳親眼見到兩位泳課跟兩位教練起爭執....在旁邊聽了一下好像是其中一位泳客在拍那些教練教學然後那位泳客要離開時被一位教練在門口攔下來不準他離開就吵了起來,鬧到警察都來了!!

我這邊看到的是香山游泳池裡的管理員(好像沒有),救生員完全沒有做為就站在旁邊看.......這游泳池好像真的變成了私利游泳池了會不會再過一陣子可能要在私利面前冠上那幾位教練的名字哦!
各位朋友:新竹市政府公文出來了!!明文禁止公立游泳池從事教學活動,https://www.facebook.com/pages/新竹市立體育場/141484595924463
這段時間真的是辛苦了東方兄/優活兄/sable/vincent....族繁不及備載!!只是小弟覺得那公文好像有留下伏筆
裡面有一段(爾後未經本場核准)..........無論如何各位辛苦了!
還有以後別叫小弟無敵兄.....叫機盃兄比較好聽

無敵鐵機盃 wrote:
各位朋友:新竹市政府...(恕刪)


綜觀在公立泳池教學的各團體,
除了救生班是純義務訓練外,
其餘以任何名義進行教學的,
哪個教練不是收費進私人口袋?
行為上就是占公設營私利!
而且頭銜越"正式"
佔的水道越多、越優先。

管理單位總算有點作為了…
但我想大咖們應該會動用各種關係
向市府交涉,
要全面禁止教學恐怕不易,
果真如此,
屆時真正影響泳客最大的幾個大團繼續占用,
被攆走的反而是躲在邊邊角角的小咖教練。

無敵鐵機盃 wrote:
各位朋友:新竹市政府公文出來了!...(恕刪)


去看了網頁,公文內容如下:

公告:修訂本場所屬游泳池場地使用須知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公告實施,敬請配合。
依據:新竹市政府103年8月4日府教體字第103014957號函。
公告事項:
修訂游泳池使用須知(四):未經本場核准不得於游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
爾後倘未經本場核准,均不得於本場所屬公園游泳池及香山游泳池辦理游泳教學訓練活動,並請泳客配合現場人員之指導與管理,如不聽從將請其離開游泳池,以維護泳客之使用權益。


是不是大陸新聞看太多? 台灣公務員的程度竟然退步至此...

從原本公平為大眾權益著想的規定,變成 "領導我說了算" 的條文。

fs10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zIG0ni77P0

擷取一段 youtube

2014/08/06 新聞挖挖哇節目

04:35~05:45

來賓王瑞德先生提醒的一個小常識

妨害秘密罪=必須在私人場所,公開場所全都可公評

公然污辱與毀謗罪=必須故意,舉證公開事實,無法構成2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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