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GINE wrote:
https://ww...(恕刪)
今(9/7)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就「大巨蛋停工案」宣判,依北高行公布的新聞稿,雖法院就「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部分,認為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而撤銷該部分;但就其餘未按圖施工部分,則認為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適法有據。且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疑慮。
針對北高行的判決結果,長期關心大巨蛋案的公民團體表示,法院既已認定遠雄不按圖施工違法,且有公安重大疑慮,可知遠雄仍有BOT契約第19.3條第4款「工程品質重大違失」之違約情形,呼籲柯市府儘速以「可歸責於遠雄」之違約事由終止契約,勿讓本案繼續歹戲拖棚。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8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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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我房東都知道在租約裡註明什麼條件可以叫我搬走了,這麼大的公共工程、這麼大的BOT案,合約裡沒有違法懲罰條款、沒有雙方解約條件,你相信?
差別只在於違法的認定,我說你違法要解約,你說你沒有違法不能解約,大家上法院解決,才因此我說"打官司"解約!
一個整天把"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遠雄違法違規"掛在嘴邊的人,結果不敢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