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春期間跟家人去宜蘭露營,
當天早上7點從台北出發,到宜蘭大約八點多,就先吃個早餐
吃完早餐就跟友人會合一起去爬古道,然後中午去吃飯,到下午才到露營區,
然後陸續開始弄帳篷,煮晚餐,大家都很歡樂.....
隔天早起床,拿著相機開始拍照,直到早餐準備好,想說大家要一起拍照,
就把包包放在景觀台的桌上,因營位就在旁邊,等吃完早餐去拍照,直到收完設備才發現包包不見了,
在這期間看到有好幾個露友到景觀台去看,然後離開那裏,因我們是最後離開那個區域,東西不見後報警,
警察也到營區來瞭事情始末,有問過營主,沒人撿到包包,警察也問過營主,還調動到刑事組要採集指紋,
當下第一個反應是氣到冒煙,但反觀是自己的疏忽造成歹徒有機可乘,只能說自己運氣差,被歹徒盯上
新春期間還是心平氣和的處理事情,警察大人還很熱心幫忙,真是辛苦他們了
#警察有說,公共區遺失不算偷竊
#偷竊在屬於自己合法領域(車子/房子都屬於自己得領域,因為有屬名)都是犯罪
#露營的營位不屬於自己合法領域,所以重要的東西還是要放在車上吧!因為營位沒有在區域寫上自己的名子(法定契約)
#遇到事情還是解決,露營還是要注意安全與身邊貴重物品
#東西不見,還要確認物品是在有上鎖的地方不見,一般帳棚是不會有鎖,只有拉鍊,這樣也不算是偷竊
#證件與設備不見,趕緊報案處理,或者打電話掛失,以免損失更大
#只能當作花錢消災做功德,因為他們缺錢,所以才會拿走這些金錢來挽救他們的生命
T_T+Orz wrote:
2019年,新春期...(恕刪)
侵占跟偷竊只有一線之隔,假如你有證據說明歹徒是趁你不注意時,拿走你的包包那就算偷竊。
而侵占是指你忘記帶走你的包包,有人撿到沒有拿去警察局,反而將你的包包視為己物,這是侵占。
這個很難界定,其實算侵占或竊盜都可以,就看兩造怎麼說法官怎麼想的,至於警方怎麼想.....當場抓到算偷竊沒有就算侵占,大概就是這樣吧因為難界定所以也不想提高自己的辦案難度......。
竊盜罪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何謂「侵占罪」?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