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倒數!自救會寄25萬連署:絕不接受!4/21凱道嗆聲

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1條」(Uber條款)修法預告截止倒數7天,「網路叫車平台代僱駕自救會」發言人李威爾今(19)日指出,上午終於與交通部政次王國材見面,但拜會全程都在要求平台代僱駕駛轉做多元計程車司機,讓自救會無法接受交通部這樣的思考與處理方式。下午自救會將25萬份的連署單寄出,希望政府聽到他們的聲音。

李威爾說明,今會中交通部承諾,會把自救會的「網約多元小客車」意見,也就是修法把網路叫車平台列為新的營業車型態,交通部承諾會和計程車業者溝通;自救會嚴正要求,在103-1條修法未有和自救會完整溝通及各界都接受的前提下,交通部不應公告施行。

而對於交通部一直遊說要平台代僱駕駛接受轉做的多元計程車方案,李威爾則表示,在多元計程車方案沒有完整配套修法、白紙黑字明訂不要跳表計價、彈性計價、開放多平台接單(不限司機只能加入一個車隊)前,自救會不會考慮這個方案,「尤其有二年前告訴我們合法,現在又不認帳,修法要我們失業的政府,我們不會被騙第二次!」

自救會總召李明達指出,對抗103-1惡法最大的力量是300萬消費者,因此自救會自4/1開始,發起車內實體連署,已蒐集逾10萬張消費者連署;4/10,網路叫車平台一起加入網路連署,九天己有逾15萬人連署,線上、實體加起 來,已有超過25萬人連署,展現強大消費者力量。

李明達同時拿出消費者對於UBER在連署書上的留言文字,包括「UBER 對有小孩的家庭比較方便且友善」、「謝謝Uber讓我能安心上班,希望政府能制定照顧人民與司機的法案」、「我是視障者,Uber的機制不會讓我被繞路,我支持Uber!」、「計程車失去競爭力是因為不進步的服務品質,並非 Uber 的出現」、「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政府不該介入,Uber一切合法有何不可?」、「此法案造成台灣無法享受共享經濟AI世代的世界趨勢!」

李明達指出,三個禮拜的時間蒐集25萬連署,代表的是消費者需要好的服務、進步的服務,交通部如果只用舊的法制、舊的思維,不隨著網路世代、數位經濟的進步而進步,一再被計程車隊、車行綁架,再怎麼修法,永遠不夠的。他同時再次呼籲,為了對抗這個一意孤行、只看到選票、看不到未來的政府,將於421上凱道,希望消費者一起參加,一起向103-1修法說不。


















蘇院長,請給個交代

30公分 wrote:
距「汽車運輸業管理...(恕刪)
一味的封殺不是好事! 我認為台灣應該規範網約租車,不是一干子打死!

支付寶也是一樣的道理 ,你不開放,就是看著別人用 ,現在還沒出現自動駕駛,對失業問題影響也不大

網約租車在東南亞也已經發展一段時間了!

30公分 wrote:
距「汽車運輸業管理...(恕刪)
來人,刀片拒馬快準備好,,,
明擺著台灣一堆機場接送的公司,電話約可以,網路約可以,就給你跑機場跑接送

然後也不罰

只能罰UBER

UBER明明就很好用,政府根本就該廢除了計程車文化

學者:不可抹滅的事實,Uber是運輸業
交通部規劃修法納入現行將租賃車定型化契約的時租計費規定,等於與租賃車合作的Uber須採至少1小時收費,引發Uber及駕駛不滿,4月21日將上凱道抗議。交通文教基金會直言:「Uber是汽車運輸業,是不可抹滅的事實,難道旅行社、航空業等冠上網路先進服務,就變成資訊業,不受原行業法規管控?」

交通文教基金會指出,Uber向來是仰賴計程車生活的民眾,既方便快速的選擇,但卻也是主管機關交通部長期以來頭痛的問題。尤其當Uber擅長以當紅的網路包裝其品牌,甚至論述「似是而非」的訴求時,使用者在體驗其「優質」服務同時,實難以從管理面以及法規面聯想問題之所在。Uber的好,無法否定,但打著Uber是資訊平台業,而非汽車運輸業的論調,實無法說服所有運輸專業人士。「Uber本就是汽車運輸業的事實無法抹滅,難道旅行社、航空業、客運業或其他產業,冠上網路等先進服務,就變成為資訊業,不受原行業別法令管控?」

交通部近期公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103條之一,引發爭議要點主要係規範租賃車輛不得在外巡迴攬客,以及計費方式以一小時為基礎,此草案被外界視為「Uber 條款」。交通文教基金會直言,交通部對本案管理,從Uber來台後的適法演進,恐受外界民粹干擾,欠中心思想。

該基金會表示,Uber進入台灣市場後搏新聞版面,近期爭議已非首例。早在2016年,即因未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規範,且其駕駛人均為納保暨公司納稅等爭議,短暫退出台灣市場。交通部當時即宣誓Uber案重點應為「納稅、納保、納管」基調,無奈業者無法接受,致使短暫退出市場。在此同時,交通部為與時俱進,展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法,並已於2017年起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服務。該修正首先定義新興計程車營運模式,並免除計程車「小黃」的形象,突破限定採用車輛轎式之限制,其他諸多修正一併調整,均可滿足Uber營運模式,政府當時的用心,不言而諭。

不過Uber並未穿上政府為其量身訂做的「新衣」,依舊不願登記為運輸業或客運服務業,交通文教基金會直言,政府釋出亡羊補牢的善意,Uber捲土重來之後,卻仍以跳脫計程車業之規範,改以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遊走法律邊緣!此舉,如同Uber在其他國家之作為,猶如課堂中調皮搗蛋的學生,標新立異卻能吸睛。政府因Uber造就與計程車業的不公平競爭再次修法,然似忘卻Uber的本質其實與多元計程車幾近無異,反引發其他一般小客車租賃業之反彈。

基金會表示,從另角度來看,計程車業者也應圖強,不但要轉型科技叫車,乃至服務、車輛舒適、清潔都應自我要求。以台灣大車隊為例,多元化計程車已逼近Uber作法,惟是否將增進的收益,反饋給線上駕駛,仿效Uber分利30萬台幣作法,值得思考;然而Uber及網路平台業者們跳Tone大張旗鼓的反對修法,交通部費盡唇舌說明法令之餘,建議應回歸「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計程車業(含多元計程車)定義,如Uber願意接受輔導在此原則下經營,第103條之一草案顯為一畫蛇添足的議題。



30公分 wrote:
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恕刪)


計程車可是民進黨死忠選票啊!
台灣給民進黨弄成落後國家

像不像當時的慈禧太后 難怪東廠都出來

就不知道誰是李蓮英

30公分 wrote:
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恕刪)
文謅謅的
實在看不出103-1條(Uber條款)
到底有什麼差別
警察驅趕流動攤販,
攤販哭著抗議 : 他們賣的東西品質沒有比店面的差

Uber確實犯了不少錯,但封殺新商業模式的政府更是罪大惡極

交通部在今年2月預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103條之1修正草案,這個修正被稱為「Uber條款修正案」,因為明顯是專門針對Uber而來,而且不僅是「導正(或說修理)」Uber而已,條文簡直就是置其於死地,告訴Uber「別玩了」。
這次新增的法規,主要是規定「租車行」如果透過網路App,幫租車的顧客「找駕駛」,必須符合幾個規定:不能以空車狀態在車行外巡迴繞駛等消費者叫車,也不可以定點排班,只能在「租車行」等人預約;還有計費方式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而且規定最少得租1小時。
雖然交通部也「好意」的提供所謂的「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即搭乘超過1小時的車程可透過Uber媒合租賃車,如果是短程則再透過Uber合計程車,不過,這個新規定其實就是讓Uber的營運方式與商業模式喊停。
Uber從2013年來台至今6年,從馬政府到蔡政府,跟政府交通單位及競爭性的小黃計程車之間的爭議從未停過;馬政府時代、負責新創事業的政務委員陳玲玉,曾經儘量協調,希望取得共識;到蔡政府時代,也許是對長期較挺綠的小黃司機要有交代,對Uber的態度更強硬,從大舉開罰到要撤銷其投資、修法調高罰款上限(從15萬調高到2500萬)等手段不斷,最後是Uber累積被取締超過48次、罰款增加到11.56億元,還被勒令歇業後終而在2017年2月停止服務。
雖然政府是承受與Uber直接競爭的計程車的「政治壓力」而為之,但Uber當時口口聲聲說自己是分享經濟、是資訊平台,既不納入交通法規管理又不繳稅,確實是「國法難容」,政府出手道理上是站得住腳。
不過,Uber以跟租賃業者合作方式重回台灣市場後,原來有的問題大體上有解決,同時也是與政府溝通後所為,因此,這次交通部再為Uber「量身訂作」新增這些法規,道理實在不大。
試問:為什麼過去租賃車沒有這些規定,現在卻憑空生出來?坦白說,這些法規擺明了就是卡Uber。這種作法,就個體角度看,唯一受惠者就是競爭者計程車而已,原來可以用較低價格搭車或同樣車資可享受較高服務品質的消費者,可能要提高花費,也可能被迫回頭搭服務品質較差的車,簡單的說:其消費者利益減少;至於Uber與旗下的司機,當然更是直接受害。
而從總體面看,社會利益未因此增加─頂多只是移轉(從Uber處移轉到小黃司機),更大的可能是減損;而且從提高經濟效能、推動新商業模式、產業型態等觀點看,用這種手段把Uber逼出去,其效益也是負分─台灣還有這個世界未必一定需要Uber,但需要與否及其模式的優劣、是否有競爭力,還是該由市場與消費者決定,而不是政府基於政治考量把它「作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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