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責督造大巨蛋 建築師遭懲處停業興訟敗訴

a1874161 wrote:
我分明打的是難怪會...(恕刪)
引言是你哪一段發言?
Toluba wrote:
建築法先去看一下再來討論好嗎?
遠雄違反哪一條你去了解一下就不會鬧笑話
願文其詳!
shenomenon1110 wrote:
法院認證未按圖施工阿!一些藍粉鬼扯說一邊做一邊改圖很正常啊
結果勒!建築師被停業2年阿


樓主這理解力...
想必是要以偏概全才要斷章取義
再張冠李戴直接等於射箭畫靶

按圖施工是原則
但在工程上原設計與現場有實際誤差
或是原設想在施工時才發現有窒礙難行處
在法規中就有容許有些情況可變更並非全不能改
當然事後也要滿足法定程序修改設計圖樣才行
而市府不就也有秀出審核過之合法修改後之圖樣
就已經表示工程依現況變做邊修正是常態
就算改了事後也是要有"圖"不是沒圖或不按圖
並非只要是進行"工程變更"就是"不按圖"施工
或是無涉主體安全與重大變更都要先審等圖才行
因為有些連續工程無法等審查會有其他安全問題產生
事後可補正圖樣或變更另做工程與予以補強等

一項只是相對不是絕對事物
你卻解釋成要絕對第一手原圖才行
這是你的認知出了問題在鑽牛角玩文字遊戲
也之所以才會將他人意思極端化解釋
跟市府玩的手法選擇性認定一模一樣

shenomenon1110 wrote:
法院調查,大巨蛋工程從102年2月初至103年5月初,辦理27次工程勘驗,但徐少游有19次都在境外,委由他人代為踐行監造人現地勘驗業務,並使用其簽名章與篆刻姓名章直接在文件上簽證,已涉簽證不實,且又未善盡責任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


"結果"停業兩年是因為工程邊改變作?還是工程未按圖施工?
哪裡會讓你聯想成未按圖就等於會停業兩年?
法院整句話重點就是在明指"境外"與"簽證不實"跟"未善盡責任"
判決標的是該會對"人之處份"合法與理有據
不是指"大巨蛋建築"未按圖施作部份是非法云云
你是在阿什麼東西?

違法與被詬病的"未按圖施作"
是指故意規避以惡意為目的之行為如偷工減料等
非指實務上不得已或合理變更事後補正程序為合法之作為
兩者表面乍看相同但實則意義不同
只拿片面就來等於無視背後意義不是無知就是故意
就如兩人一樣是闖紅燈
一個是圖利自己貪快一個是為了救人而闖
結果你在那無差別擷取部份就等於
閉口不談忽略其本意只論表面認為只要闖就是不對
是你認知有問題還是別人有說錯?
shenomenon1110 wrote:
台北巿大巨蛋設計監...(恕刪)



這真是鬼扯!!!

全台灣80%

執業建築師都可以抓去關了!!!

稍微大一點的建築師事務所 哪個建築師

會自己去勘驗!!!

一般有規模的建築師事務所 像姚仁喜等

皆是 由公司內工務部門執行勘驗

建築師 接CASE 指導概念設計(細部設計有底下小建築設計師執行)都沒時間了

怎麼可能有時間去勘驗 結構方面由外包的結構技師事務所的工程師去勘驗!!!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行規

法官竟然會這樣判...全台灣建築業 建築師都完蛋了!!!

無知的法官...還是有目的的法官 嚇死全台灣建築師了!!!


建築師簽證是只有任何情事要負責

有說一定要建築師"本人"去現場勘驗???



a1874161 wrote:
又拿這個安全性判決...(恕刪)

請回答400萬軟體法律依據在哪裡???
a1874161 wrote:
哦哦哦
小學生吵架
隔壁也闖紅燈為什麼抓我不抓他
人力阿
資訊阿
一堆影響的東西
麻煩快去檢舉好嗎
市府說不定會感謝你...(恕刪)

明明雙重標準
建案才幾件
會抓不到???
4年下來
只抓到大巨蛋
草包柯可以下台了啦
chiashin wrote:
願文其詳!...(恕刪)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竣工後,一併報驗不是不可以,但是有條件限制的

a1874161 wrote:
前市府訂的不平等條約阿
(與遠雄議約的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被起訴求刑10年)...(恕刪)

為何不是市長簽約?

shenomenon1110 wrote:
台北巿大巨蛋設計監...(恕刪)


很好啊
柯p可以正大光明的上法庭解約了
巨蛋爆破秀喔耶
Toluba wrote:
建築法先去看一下再來討論好嗎?
遠雄違反哪一條你去了解一下就不會鬧笑話



Toluba wrote:
建築法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竣工後,一併報驗不是不可以,但是有條件限制的


怎麼還在吵這個?
去看台北市都發局的公文,
法院的判決,
不是很清楚了,
大巨蛋設變部分大多了,
那種結構計算要重新審查才行,
建築法又不是自己愛用那一條就抓對自己有利的來用,
其他條都不用管.
法院判決後,
大巨蛋還不是要重新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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