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那個違法租屋房東還在狡辯賺大錢 用住宅申請但做寄宿舍使用說成是合法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明訂如下 →→→→ 二住宅: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七寄宿單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八寄宿舍: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可以看到第七條內完全沒有第二條七及八項相符合之組別
建管處的檢查僅是對於建築物使用執照圖之現況內容做檢查,而不是對使用內容做檢查,當然會解釋成是合法,如果對現況使用內容做檢查,就不合法了。
只要問這個案子的房東為何不敢去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或是問台北市政府這個案能不能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成寄宿舍,一切就真像大白了。
現況內容就是拿原始建築使用執照圖去檢查,圖裏面完全不會有床位。
完全是以住宅申請,用住宅方式檢查公安,當然是合法的,因為建管處只能用使用執照圖按圖檢查,又是用住宅法規在檢查當然合法了。
除非有人檢舉才會去查報。可以由是否有人去檢舉違規使用但被壓下來沒續辦的公文記錄。就知道又是誰說謊了。
http://www.laws.gov.taipei/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B1002-20110722&RealID=13-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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