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新聞標題[花蓮捐款用於產業紓困惹議 衛福部:尚難認定是否違法]衛福部還跳出來說補助企業難認定違法,這算啥?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就做了名詞定義,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企業算是人嗎?跳出來睜眼說瞎話的護航,要不要這麼誇張啊
企業都是“法人”就是法定具有人的資格接受管理,所以在法律面他們也是人,跟你我一樣要繳稅,也跟你我一樣會受傷,會有需要幫助的時候!這樣你懂嗎?台灣人反商已經到了反智的地步了~blood0819 wrote:另一個新聞標題[花...(恕刪)
jimmywu97 wrote:你想過沒,沒有補助多...(恕刪) 生氣啦? 我捐錢不求回饋,量力而為,幫不上忙我也沒辦法這讓我對花蓮的石材業有負面的形象高雄氣爆、台南強震、花蓮強震 善款分配比一比觀光寒冬等嘸陸客 花蓮市區飯店、民宿求售三不五時就這種新聞,我認為假借輔助成份較多,生意不好的觀光業嘛至於台南高雄可以,花蓮就不可以,我捐的錢用在我認為需要的身上,跟住哪沒差的
tzechiny wrote:企業都是“法人”就是...(恕刪) 很抱歉個人不這麼覺得如果一體適用,經濟部又何須另外訂定受災企業紓困的相關規定直接就用公益勸募條例送錢給人就好了嘛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法規還適用到法人去,我真的滿難認同的我並不是認為企業的受災就不需要扶助,只是各有各管,錢該哪邊出哪邊用,本來就該區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