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才是應該要爭取的,而不是廢不廢死

廢死支持者的其中一個論述,
是冤死者即使獲得平反,
卻也含冤九泉.

而佔大多數的反廢死者,
也大多是因為過往一些恐龍判例,
造成心理轉移進而言論攻擊廢死支持者,
但別忘了台灣還有死刑的.

貪官污吏的判決,
也許年代久遠早就被移出記憶了,
但頂新的判決還有印象吧,
遊樂場廁所殺童的判決還有印象吧.

陪審團制度雖說有其優點跟缺點,
但至少是個目標,
不會讓法官一人獨斷,
也能讓法官別獨自一人承受壓力.

在該不該廢死,
能不能廢死之外,
也許讓最後正義的司法,
作出更符合社會的期待的判決,
才是應該要做的事.

窮忙一族 wrote:
廢死支持者的其中一...(恕刪)


陪審團的成員在台灣容易被威脅、控制、...等等
恐非良方
現在知道為什麼英美要採取陪審團制度了吧
想賄賂一位法官簡單
想賄賂陪審團較難 (不止一人)

法官常有個人主觀認知來判刑
陪審團得眾人一起討論

法官常會與社會脫節
但陪審團的成員來自社會

最重要的是台灣法官還是終身職
多好
收賄賂了還是法官喔
陪審團的制度
印象中只能在有罪跟無罪中做抉擇
無關刑度問題!
要判有期 無期 死刑
是由法官審酌決定
除非台灣的審判團制度有特別修改
不然刑度不太可能給臨時參加的陪審員決定!
以免小罪重判或重罪小判的情況發生
陪審制度不見得能更痛快的判死刑
以美國為例 若檢察官求處死刑
陪審員遴選 還得加入以下兩條件 難度大增
1. 不反對死刑
2. 不認為被控罪行 一定得判死刑

一般刑案 量刑是法官的職權 陪審團不參予
但死刑案算是特例
陪審團一致同意被告有罪之後
還得再次表決 是否同意判處死刑 同意票達到法定門檻才算數
僅有少數幾個州 准許法官否決陪審團的反面決議 判處死刑

就連在電影院大開殺戒 造成12死70人傷的 James Holmes
陪審團也沒同意死刑 只能判無期徒刑 終身不得假釋


窮忙一族 wrote:
廢死支持者的其中一個...(恕刪)


你知道陪審團只能依照事實及證據,判定嫌犯是否有罪,並不能決定嫌犯的刑罰。
嫌犯的刑罰還是掌握在法官的手上,台灣現在最嚴重的問題是,刑事訴訟程序冗長常常一年都還沒審完。再者廢死團體不斷利用技術性上訴、申請釋憲延長死刑犯被執行的時間。
才會造成死刑無法嚇阻犯罪的假象。

如果能夠能讓罪證確鑿的刑犯,一個月內就完成所有訴訟程序並執行死刑,並且公開整個行刑過程行刑完畢再把屍體吊在公開場所一個月。
看還有誰敢跑出來亂砍人
ltu6323 wrote:
現在知道為什麼英美要...(恕刪)

你們的討論讓我想起“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
再加上台灣最近很會洗風向,
有沒有陪審團好像沒什麼差別,搞不好還額外多了法律和社會成本。
陪審團要是誤判

要不要負責?

不過我想在台灣,應該很容易在路邊撿到陪審團的筆記,還會有人作夢夢到陪審團的內容

畢竟人民要的不是公正的法律,而是要一個符合自己需要的法律

立法院才是應該負責的阿

不適很喜歡什麼都要叫到立法院來審查,怎麼不叫法務部長來問看看怎麼不執行死刑?限期要執行?

要修法就修,要搞什麼精神病監督條例就作阿,不就整天只會轉型正義
以目前台灣大部分人的法學素養
陪審團制的問題只怕會更大...
這種事情一發生,連當官的都有連座、誅九族的發言
何況是一般百姓

到時候只怕有罪無罪的認定不是看證據,而是看"我覺得"
問題反而會更多
還真有人覺得陪審團制屌炸天?!
這在台灣第一個我想到的缺點就是民粹掛帥,無法針對犯罪事實證明做判斷!
另外,歐美國家多次展示陪審團的缺點,可能被很多陪審制粉忽略了,就是陪審員的身分、地位、種族、宗教、政治傾向很大比例影響對於犯罪事實的審查過程
像是白人殺黑人、白人的律師就會想盡辦法選出一票白人陪審員,想當然爾白人無罪機率就大增了,這都是屢見不鮮的案例,這幾年即使美國總統是黑人也沒有改善這現象。
不要只看到優點卻不顧缺點直接搬來用,十幾年來台灣社會就是這樣才搞得這麼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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