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旋曲 wrote:
1.投票表決是工會內部投票,不具法效性...(恕刪)
罷工之決定,需經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決議,否則,宣告罷工尚乏眾意,不能認為團體行動,即非合法,且由此可知,罷工係以具有團體協約締結資格之工會為主體,應由工會領導,倘若個別勞工自行組合進行罷工者,非由工會發動,與工會法所承認之罷工不符(參見工會法第五條第一款和團體協約法第一條)
迴旋曲 wrote:
2.尚且不論違不違法,請問這是最後一步了嗎?
向行政機關申訴了嗎?訴願了嗎?訴訟了嗎?有多種可以達到目的的手段,都嘗試過了沒?...(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