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PACITO wrote:
舊金山和約才是沒有當事國中國簽字的廢紙,對中國(PRC/ROC皆可)來說,連意向書都不是,就是廢紙而已
歷史史料的確都在,我還能給你看看有日本全權代表與中國蓋章,承認開羅宣言的日本乞降書
投降文書並不是和約書,這點不要搞錯了
無論就時間(1952年)跟簽字國(49國),舊金山和約都大過投降書
起碼後壓前的道理該懂吧
仔細想想1951年為何美國不敢讓蔣介石集團代表中華民國簽字?
不就是因為整個大陸都已經不在中華民國統治之下嗎?
美國不承認新中國,卻又不敢說蔣介石集團代表對岸那一大塊土地
所以就不讓你去舊金山,隔年再遮遮掩掩另外搞個台北和約
想想不只台北連整個台灣都是原日本帝國殖民地
中華民國(台灣)跟日本是要和個鳥啊!

舊金山和約部分國家代表簽字真跡

全文如下:
=====================================
(一)余等:美國總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代表余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並同意對日本應予以一機會,以結束此次戰事。
(二)美國、英帝國及中國之龐大陸、海、空部隊,業已增強多倍,其由西方調來之軍隊及空軍,即將予日本以最後之打擊,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聯合國之決心之支持及鼓勵,對日作戰,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國無效果及無意識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結果,彰彰在前,可為日本人民之殷鑑。此種力量當其對付抵抗之納粹時不得不將德國人民全體之土地、工業及其生活方式摧殘殆盡。但現在集中對待日本之力量則較之更為龐大,不可衡量。吾等之軍力,加以吾人之堅決意志為後盾,若予以全部實施,必將使日本軍隊完全毀滅,無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終歸全部殘毀。
(四)現時業已到來,日本必須決定一途,其將繼續受其一意孤行計算錯誤,使日本帝國已陷於完全毀滅之境之軍人之統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
(六)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時,及直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業已毀滅,有確定可信之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占領,俾吾人在此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九)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獲准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在內,將處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成立。
(十一)日本將被允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須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可以使其獲得原料但一切可能使日本能夠重新武裝進行戰爭者除外,以別於統制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上述目的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占領軍隊當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以此種行動誠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全毀滅。
DESPACITO wrote:
自己貼的文件,自己都沒看過喔?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當然看過,所以簡單講一講就好
1.無論是波茨坦宣還是降伏文書都只說日本戰前的領土只能保有"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其他必須放棄,這個放棄的土地除了台灣也包括了庫頁島及北方四小島
降伏文書只說台灣日本不能要了,可沒說該歸誰,這也是造成現在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淵藪
2.降服文書簽字是1945年,當時中國=中華民國,所以中華民國代表戰勝國(中國)簽字,但到了1951年,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此時中華民國在台灣已經不能代表中國,又有什麼理由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但當時韓戰已經開打,美國讓中國簽又違反當時反共政策,兩樣都不要自然是都不簽
3.舊金山合約內牽涉台灣託管給美國是聯合國的授權行為,所以有完整的國際法上的效力,連中華人民共和國直到二十多年以前都還承認台灣跟美國是託管關係,不然幹嘛又跑出一批人哭著說USATaiwan?

豪哥大 wrote:
當然看過,所以簡單...(恕刪)
看過還引,是因為不懂法律的原因嗎?

1. 開羅宣言根本不需要任何人簽字,它的價值在於它被波茨坦宣言引用,而波茨坦宣言又被日本乞降書引用,日本乞降書有人簽字就夠了,開羅宣言已經跟波茨坦宣言被引入成日本乞降書的一部分,這是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
2. 國際法的另一個原則是有簽名才負責,中國沒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的原因是什麼一點都不重要,重要的就是它沒有當事國中國簽字,台灣的歸屬就只能依照最近一份有效生效的條約也就是日本乞降書處理;事實上,你否認開羅宣言的唯一理由是它沒人簽字,矛盾的卻是你又拿著沒有當事人中國簽字的舊金山和約當成聖旨,這是你發明的國際法動態適用原則嗎?

3. 聯合國的誰授權美國託管台灣的?你當聯合國特使的時候嗎?聯合國從沒有授權任何國家託管台灣,不要隨便幫人家簽授權書,不然你拿出聯合國託管委員會的授權文件出來給大家看看

DESPACITO wrote:
看過還引,是因為不懂法律的原因嗎?
1. 開羅宣言根本不需要任何人簽字,它的價值在於它被波茨坦宣言引用,而波茨坦宣言又被日本乞降書引用,日本乞降書有人簽字就夠了,開羅宣言已經跟波茨坦宣言被引入成日本乞降書的一部分,這是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
2. 國際法的另一個原則是有簽名才負責,中國沒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的原因是什麼一點都不重要,重要的就是它沒有當事國中國簽字,台灣的歸屬就只能依照最近一份有效生效的條約也就是日本乞降書處理;事實上,你否認開羅宣言的唯一理由是它沒人簽字,矛盾的卻是你又拿著沒有當事人中國簽字的舊金山和約當成聖旨,這是你發明的國際法動態適用原則嗎?
3. 聯合國的誰授權美國託管台灣的?你當聯合國特使的時候嗎?聯合國從沒有授權任何國家託管台灣,不要隨便幫人家簽授權書,不然你拿出聯合國託管委員會的授權文件出來給大家看看
既然講過的東西網路都找得到
舊金山和約的中譯版本當然也不會沒有
自己去找找有關聯合國的部分甚至連聯合國如果沒處理都想到了

*第3條 【信託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我還是提醒中華民國跟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兩回事
1945年簽字的中華民國跟2017年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完全不同
1945簽字的中華民國現在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已經不存在
這一百多個國家建交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美國),台灣就是地理名詞
美中間的三個公報更承認理解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台灣依然還是地區
至於1951年舊金山和約您堅持沒有中國簽字無效,這樣講好了
1.那時全世界認為中國沒有代表的政權
2.台灣歸屬不需要由地區政治實體簽字
嘖!需要我講得這麼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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