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Cold wrote:
所以法官意思是你借車(恕刪)
無奈啊........
但說實在的,承審法官只管 "這個事件" 的處分對不對,他不需要管其中的原因或故事,
(就像是某駕駛因為肚子痛或上班快遲到所以闖紅燈被員警開罰單這類事情,即便到了行政訴訟,也200%不會被撤銷罰單,因為法官不會管駕駛當時是否真的肚子痛,法官只管駕駛當初的行為是否符合闖紅燈的定義,僅此而已)
至於車主要跟車廠業務怎麼談賠償,那不是該名承審法官的事,那是另一件事,另案偵辦......
我初步認為,車主應該連對方公司一起告,如果只告業務林世凱個人,公司根本懶得鳥你....
車主可主張對方公司未善盡員工教育訓練之義務,以致員工以如此嚴重超速之行為駕駛客戶的車輛,
致使客戶因車輛吊銷車牌而衍生損失,請求民事賠償............
(雖然我也覺得應該當即開除該名業務,但公司想要怎麼處分該名業務,其實也跟車主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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