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提告者當然可以自由選擇要告什麼...說證據不足就不起訴不就擋下來了? 自由選擇要告什麼?如果殺人可以告民事,欠錢可以告刑事,這才叫自由選擇要告什麼。好個 → 證據不足就不起訴不就擋下來?拜託你別來說笑話好嗎?你的笑話很難笑耶!
登卡普 wrote:自由選擇要告什麼?...(恕刪) 你的『自由選擇』之解釋還真奇怪正常人選擇可以告或好告的告同案若有適用不同法條自是分開若只想擇一當然也行這不是『看他』難道要看法官還是檢察官?而你又是在鑽牛角尖如果什麼東西?而就算他是不正常人胡亂提告只要他程序完備就受保障至於他告的罪名能不能成立就是另一回事不影響他訴訟權力這也是要『看他』難道要看你嗎?我能理解你的意思是什麼但你不懂我的或是為反而反在找碴只能說你找的不好再說一遍要看他告什麼這句是我說自然是我先定義才能出口你若不認同我的看他那就不認同可在你沒有道理之前就不用再跟我解釋了因為你連理解別人的話都有些困難一直提些自以為卻不存在問題當成問題
就愛用電 wrote:超毒的高階核廢料要...(恕刪) 這麼毒,毒死你了沒?台灣已經用核能發電超過40年啦.核能發電的歷史早就超過了60年毒死你了沒!?乏燃料是珍貴資源,可再利用.輻射不可怕,無知最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