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店家這麼不信任!
回原廠問看看拆下整顆變速箱檢測離合器片跟閥體工資會怎麼算不就知道有沒有被收貴了?
而且工資這種東西本來就沒有一個絕對金額。
舉個例子來說做一般換油小保養順便換新的火星塞有的店家順手幫你鎖上更換不收費,有的店家跟你收了300元的火星塞更換工資可是他很仔細的檢查舊的火塞後再幫你清潔並且在安裝新火塞用了扭力板手準確的鎖上標準的磅數。你會選擇哪個? 我會選後者。

而且不要以為原廠不會有事後追加金額的問題!一開始原廠判斷就錯誤了!
原廠判斷閥體損壞你就想拖去外廠修了!一定是希望能有更高CP值的修理方式。

換個角度想。如果你今天一開始選擇在原廠修。
原廠拆裝檢測後才告訴你無法單純更換閥體修復需要更換整顆變速箱。金額的落差相信你的PO文一定會更精彩。

看完整串的討論文後不知道用以下這樣的舉例合不合理?
今天有個人生病了覺得身體有異樣去大醫院做檢查!掛號後醫生說可能是某某毛病要不要治療阿?
對大醫院的門診醫師不信任或是嫌治療費過高後經由網路資訊或是朋友介紹跑去外面設備齊全的名醫檢查。
名醫建議你需要住院做詳細的檢查,因為感覺症狀跟他的經驗不符合。
病人同意住院經過完整的檢查後發現糟糕! 原來是重大疾病。名醫告訴你這樣子後續的治療過程跟費用大概需要多少。
開始緊張了覺得收費跟大醫院好像差沒多少錢,想要回大醫院治療覺得比較安心。
之後急著要轉院。也不主動詢問出院是否需要結帳。
被告知會需要結清檢測費用可是又嫌檢查的費用太貴。

怎麼不回頭去想看看人家給了你準確的診療減少了你的後續麻煩,並且不延誤你的治療時間。
好舉例 可以給你個讚嗎?

fantasy7406 wrote:
對店家這麼不信任!...(恕刪)

這舉例很棒👍🏻👍🏻

話說李醫師帶著幾位一起神隱了😥
我個人經驗來說,小弟在去年牽了台VW的二手車開了一陣子

後來因為車輛過原廠保固,在地緣關係下就選擇到安修保養

在安修維修保養幾次的經驗都很不錯

小弟住在嘉義山上,常跑山路,當初接手這台二手車,開起來還有些不順

直到從原廠過保改到安修保養後,車況一直覺得越來越顧得很好

在與店家幾次的交談及互動中,我可以感受到他們做生意的踏實

對於車輛維護,他們並不會講的天花亂墜或是漫天索價

更重要的是他們對於VW車系的專業度,更讓我可以很放心的把車子交給他們



我覺得專業的技術,在台灣總是被看得太輕,尤其在網路發達的現在,消費者購物總是愛上網比價

然後拿著查到的最低價,去詢問店家殺價。

我也認同這個購物的手法,畢竟荷包也要顧!

但是這個比價的前提之下,是購買物品,而不是指用於專業的服務的上啊

畢竟專業技術的養成,每家店經歷的時間及方向不一樣,功力自然不同,收費自然也不同

那又何必執著於一個上網查詢到的網路工資報價呢?更何況也還是個正常價格...




修車就是單純想把車修好,能修好不才是最重要的嗎?




JJJAA wrote:
我個人經驗來說,小...(恕刪)

感謝您,應該是陳哥?
樓主,嘉義長庚骨科李醫師

有始有終您總是要把事情說清楚

沈默也三天了

您開版指名道姓要說我們黑店

小弟我也尊重您的發言權

畢竟來消費不開心有個出口發洩

在台灣這是您的自由

小弟沒有針對您開版做任何辯解與回應

即使您只寫出對您有利的部分實情

小弟也沒有針對這點為自己解釋,也沒有生氣
(這是我們的事,沒必要跟大家交代)

但是不能因為整棟樓大多是不利於您的評論

見風轉舵開始把風向帶往「先低價騙你來,在開高價要你買單」

不好意思,這踩到線了

踩到我的線了

要掰也不先思考清楚邏輯

大家也看得出來與事實不符

丟一句願意對言論負責就消失不見?

反正過陣子大家自然忘了這件事?

如果您有說錯,這三天應該也想好了?

您後半部發言已經相關公司商譽

事情可以很簡單處理,也可以很複雜

在麻煩您了,謝謝
tacrayu wrote:
樓主,嘉義長庚骨科...(恕刪)



呃........老闆要不要再複習一次呀........

我覺得版主從頭到尾都是care那7000耶

他從頭到尾都沒講到「先低價騙你來,在開高價要你買單」這幾個字

純粹是這仁兄的個人解讀,再說他這解讀也不是再說你,是說外面中古商

是不?!






而且老闆我已經一再提醒你們了

不要一直醫師來醫師去的.......

依據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他人個資,即屬利用個資之行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職業也是屬個資法,你好自為知了!!!
phoenix384756 wrote:
而且老闆我已經一再提...(恕刪)



事情可以很簡單處理,也可以很複雜
phoenix384756 wrote:
而且老闆我已經一再...(恕刪)

感謝提醒!這事從頭到尾關你??
對李先生尊稱李醫師,尊敬的問候也有意見?
這位假裝客人失敗的同學謝謝你的熱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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