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更正我在#902樓的發言:樓主找的是台北市商業處安排進行消費爭議協商,並不是區公所裏會經法院認証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委員會。但疑點一樣,實際提供勞務及零件的是車廠,而付款的是保險公司,消費爭議雙方主體是保險公司及車廠,不可能不要求保險公司出席。另外,最重要的是:樓主把6/6的更新給刪了,那現在是??
事情都扯了大半年還沒個結論所有鬼打牆的文也一輪接著一輪來現在連有沒有手寫都能成個梗來吵半天...保養: 電子工單 -> 簽名付錢 -> 走人出險: 手寫估價單(預估施作項目)->保險驗車確認理賠明細(判定修復或換新)->施作->電子工單(實際施作項目)->簽名確認->走人真是歹戲拖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