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head716 wrote:
我也是看 https://disp.cc/b/598-awnX知道可以求償,發文就是留下證明,因為我不會是最後一個手機自燃的人。
才說大家用有色眼睛在看你,你還不認。就是要求償不是?
對,你不會是最後一個手機自燃的人,隨便google一下就一堆案例,我相信只有鋰電池持續應用在現在的電子產品內,一定還是會有案例出現。
https://www.google.com/search?client=firefox-b-d&q=%E6%89%8B%E6%A9%9F%E8%87%AA%E7%87%83
但是我知道你是一個貪得無厭的那群人,換一台等規的旗艦機給你不滿足,摔壞了再來討一次溫暖。
要噴華碩你可以噴,但我看這棟樓是你被噴歐...
Hermitissimo wrote:
奇怪...50樓編輯(恕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7
消費者保護目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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