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家裡買了一台韓國車,所以長期在版上潛水,三不五時就會看到一篇要人買韓國車心臟要大的文
但是整個看下來,就是看到樓主不斷的在嗆聲南陽,花了點時間把整棟樓看完,有幾個心得
雖然我沒有出保固的經驗,但是也有人提到如果有符合南陽出保固也不會太囉唆,但人家願意給別人出保固,但是就是不肯給你,問題在哪?
如果你有理,為什麼可以給別人出保固,卻獨獨不給你呢??
若是如你說的,都是南陽的錯,為什麼法官會判你敗訴?為什麼上訴(再審)會被駁回?
你要網友相信你單方面的說法還是法官的判決呢?
南陽寧願用比較高的成本把錢花在請律師跟你走法律途徑也不要出保固給你?這是為什麼呢?
如果你有理,南陽為啥要冒著敗訴、頗壞名聲的風險陪你告到底呢?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我只知道走法律途徑後,你是輸的,但是就看到有人一直跳針的貼法條,結果敗訴,然後罵南陽的工作承辦、罵南陽老董。真的以為世界就是繞著你轉,你自己說了算?
有辦法就是把官司打贏,證明你對的,再來羞辱南陽一番,不然三不五時就會看到這種“法院認證”敗訴案例的原告不斷跳針真的很無言……
因為上星期又收到法院的打臉公文呀..
1000元的抗告費都繳不起??..真的別打官司了..
【裁判字號】107,板再簡,2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陳靖元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4 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 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5 月26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 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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