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認定釣魚是漁業行為,只要採捕就是違法

台灣釣權團結聯盟聲明
本次交通部106年1月15日的交通部陳情抗議活動的目的是要主管機關交通部IN起來,將釣魚休閒納入水域遊憩管理辦法,將休閒釣魚跟職業採補劃分開來。
交通部已經承諾,未了維護全國人民水域遊憩休閒的安全,將會將釣魚休閒活動加以規劃與詮釋釣魚行為與職業採補的不同,本法將會適用於全國從事釣魚休閒活動的民眾。如參加水域釣魚活動時必須穿戴救生衣,岸釣加釘鞋,等安全裝備,颱風期間及當日氣象報告風浪超過最低6級平均7級最大9級的時候必須停止活動。如此一來將會照顧到全國釣友的生命安全多一層保護。
目前釣界有很多業者因為業務關係,企圖幫漁業署脫罪,用不適當的言論,來造謠抹黑本聯盟,要大家不要參加抗議陳情,如聽信業者的謠言而放棄台灣50年來第一次為釣魚正名的活動,日後,讓漁業署這個對"釣魚不友善"的公機關來管理釣魚人,恐怕不是大家樂見的情形。
有時候大家必須知道,釣魚協會若跟娛樂漁業漁船業者或是遊艇業者掛勾,就是利用合法立案的人民團體來獲取利益,尤其是既得利益者球員兼裁判更為人人唾棄。
台灣釣權團結聯盟律師團也在此聲明保留相關法律追溯權,若有毀謗之行為,本聯盟將會提出告訴,希望這些業者自律,以免累訟。
以下是本次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增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
原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
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
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提議在第一項 增列 釣魚
增修後的內容為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釣魚。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
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
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利益與影響
釣魚活動一直是水域水域遊憩活動中人數最多的,也是參與度最高的活動,
卻一直沒有明文列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範圍內。
在此提案,希望將”釣魚”活動,正式列入水上管理辦法內。
美國眾多的戶外運動中,釣魚始終高居首位。據美國「漁類和野生動物生存服務中心」統計,2001 年從事釣魚活動的人已有 4000 萬名以上,約佔總人口數的20%。
好者,
日本的釣魚人口,則約佔總人口數的20%,
在台灣釣魚人口約佔 8%,而且逐年增長中。
基於現實的情形,擬提議增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將釣魚 正式納入水域遊憩活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79&t=5034355#62980827
以後沒有船籍的浮具要納管 這樣感覺沒什麼作為的漁業署 會不會增加多餘負擔阿
這裡有漁業署的人要來說說話嗎

tortoise0818 wrote:
其實台灣沒有專責海...(恕刪)


台灣人愛吃 很難讓台灣人去除貪吃觀念

找個機會在幫忙轉發這一連結到隔壁棚


x66000 wrote:
漁業署認定釣魚是漁業...(恕刪)

其實很多地方都禁止釣魚,各大港口也是禁止釣魚的,但還是一大堆不守法的民眾跑去釣
別說港口了,就連國家保護區也可以看到釣客......
釣客所經之處,不是垃圾,就是臭氣熏天的尿味,有些更直接把垃圾丟進海裡..
漁業署要強力一點,把這些不法釣客給予重罰,必要時帶警察把這些釣客強制驅離!
白癡政府⋯⋯政客只會出一張嘴
大家好,我是剛迷上釣魚的朋友,我是香港人,幸好香港沒有這個規管。我朋友跟竹戈說,台灣有這條法律,我也覺得太扯了。但是這樣說,你們有一個很好的騎腳踏車的路線,可是香港卻沒有,上任何馬路騎車,雖說很多路也是合法騎腳踏車,但都像跟死神過招一樣。我也是一個騎腳踏車愛好者,所以都是略有體驗。
已經喬好了,漁業法第六條不適用於免籍小船釣魚。



是釣權協會去爭取的

Hamata wrote:
墾丁痛失「海底明星...(恕刪)


前幾天大概是國價地理雜誌?
某英語系警察看到有人釣魚
先問有無釣魚證。沒有?就是上銬帶走

某港口螃蟹禁獵時間,看到就抓走,還好船主有發現時間,上岸前就放生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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