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dalar wrote:
我也來分享我幾年來的Note 筆記。
我最常使用筆的方式有幾種。
1. 臨時做筆記,開會紀錄。
2. 裝修餐廳或修改圖片的合成效果圖。
3. 對方email PDF 文件,要我簽字。
這個對我最方便,因為傳統方式是電腦或手機印出文件來,然後拿筆簽字後,在掃描到電腦後,再從電腦email 回去給對方。但是有Note 的筆,我直接手機開email 然後拿筆簽字後就直接email 回去給對方了。
我只在乎有沒有筆,其他的功能對我都沒啥用,我很少玩遊戲也很少拍照。Note 系列的手機,就是商務為主的,我不懂為什麼大家一直要比較遊戲或拍照的功能。三星每次推Note 系列的廣告,一直都是以筆為主而已啊~
大大這樣簽....直接Overlay到原本pdf顯示畫面上...
有法律效力嗎?
因為沒有辦法佐證input(簽名的向量形式)
與當時的output(一般指顯示的畫面)具備連結關係
我知道美國接受這樣的簽名形式的前提
一是在該文件內副署電子簽章
二是在簽名當下有具備錄影證據(你同時自己錄製也可以)
不然以輸入跟Overlay的文件根本不具備實質關聯
你可以想像你拿一份契約,另外一張白紙寫上簽名
然後訂在一起跟法官說這樣有效一樣
這也是為何一般契約或各資回傳會要求
印出紙本寫上去再拍照或掃描回傳一樣
如果只要在螢幕上寫寫畫畫你用手指或用筆也根本無基本差別
好啦..反正對方願意接受也不關大大的事
出問題時不具備效力跳腳的也是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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