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龍頭電信即將測試10Gbps光纖到府

FTTH的建置並不是有難度..
而是需要花很多錢跟花很長的時間!!
有部份地區會因為路平,暫時不能建置,需等開挖解禁...
路平通常分1年2年3年,極少數路段會有4年...

中華電信目前已佈纜(涵蓋率)快七成了,已可開放供裝率二成五...
25%~70%,這部份是已佈纜尚未引上,如果有申裝雙向100M或300M/100M,會立即開工單施工...
這部份工期限30個工作日完成,實際上平均值約莫是15個工作日...
如果用戶在已可開放供裝的25%內,申裝100M/40M就會優先以FTTH供裝...
石光上林 wrote:
另外,如果您發起一個文 然後告訴我怎樣的格式內容可以投訴NCC 其他家固網不建設
那我會很樂意餐與 我沒有發相關文 只是我對法規不熟悉,我熟悉的是設備技術
當然如果法規需要注意我會一起研究 但主要還是以設備技術出發
並不是我贊成其他業者的作法 謝謝


很遺憾地告訴你,投書給NCC一點都沒用,台灣網路現在會變成這麼畸形,NCC就是共犯結構之一。

只要是特許執照這種壟斷性的事業,在規劃當初都有其門檻以及義務限制,我引一段10年前的新聞

讓你看看政府與財團的如何把台灣網路環境搞爛。



下面引自苦勞網

2004/04/30

  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6項訂定的「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規定,民營固網業者應該在取得網路建設許可的六年內,自行建設市內網路超過100萬門號。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張緒中表示,台灣固網、東森寬頻、新世紀資通三家固網業者,向市場吸收了2054億的的資金,但至今已四年每一家只建設了約40多萬戶容量,距法定的一半都不到。

  張緒中更提到,這三家固網業者至今,總投資在網路建設費用的部份只有555億元,只占資本額的27%,其餘的錢都拿去轉投資股票市場等用途,而未用於本業經營上。

  根據電信法第63條規定,如果違反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如仍未改善,將連續處罰甚至廢止其特許經營。



當然故事不會這樣結束,我們偉大的政府政客還有NCC,肯定不會讓財團吃虧,
立刻以超高效率修法幫財團解套。

固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www.ncc.gov.tw/chinese/files/08013/538_5082_080131_1.doc


三、修正綜合網路業務之市內網路系統容量建設門檻為四十萬用戶門號或用戶通信埠(port)及用戶門號及用戶通信埠組合之申請者適用期限,為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有沒有覺得40萬戶門號很眼熟?



而2004年(民國93年)那年到底發生甚麼事? 就是固網不思建設,找立委、政客施壓要求開放

當年他們認為無用而硬要中華電信花錢吃下的用戶迴路。


數位匯流還是財團匯流?立委、財團關係深 明囑暗壓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


當三年半以前,民營固網業者取得網路建設許可後,吸金2054億,至今每一家只建設了約40多萬戶容量,距法定的一半都不到。另一方面,民營固網業者卻不斷運作黨政關係,要求中華電信開放用戶迴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2002年7月,民營固網業者聯袂前往面見陳水扁,請求中央解決用戶迴路開放一事。

事實上,民營固網業者運作的層級不僅僅只有行政高層而已。在立法院中,更是經營已久,從2002 年開始,科技委員會的立法委員就不止一次在預算的決議中,要求電信總局電信總局訂定用戶迴路供租規範。根據立法院2003年11月14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彙編資料,立法院第三組審查交通部電信總局預算結論,由龐建國提案,李永萍、周雅淑、李鎮楠、徐耀昌、陳朝龍、林志隆、邱鏡淳、王鍾渝、陳唐山、郭正亮等人連署再度要求電信總局介入,並獲得通過。


關鍵人名我就不標了,藍綠橘都有,政客的嘴臉...


從那年開始,各大論壇忽然之間興起了追打中華電信的風潮,

要求中華電信把當年含淚花錢買下的用戶迴路開放,

一直到最近要求中華電信開放民營後自行建設的光纖,

這裡面都看得出財團、政客的影子,也有無知鄉民來助攻...


如果當年照規定來,台灣會多300萬以上用戶迴路來跟中華電信競爭,

鄉民要的對稱1G估計早就有了,而不是今日這種只會怪中華電信不建設的局面。


故事說完了,你覺得找NCC有用嗎?

政客+財團掛勾,但是這些政客都是我們投票投出來的...

vincent323 wrote:
很遺憾地告訴你,投...(恕刪)


http://www.ncc.gov.tw/chinese/print.aspx?table_name=news&site_content_sn=37&sn_f=1063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4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
 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電信總局得
 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
 ,其規格及數量由電信總局公告之。」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5條:「經營者出租電路之品質及條
 件,不得低於其自用或供其關係企業使用電路之品質及條
 件。」
(3) 成本計價:
◎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17條略以:「…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路…。」暨同辦法第18條第2項略以:「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屬網路瓶頸設施者,其費率應按成本計價。」
"""


"""
有線電視業者可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市話業務,惟截至目前僅有一家提出申請,由於該家業者所據纜線區域,較中華電信或另3家綜合網路業者之用戶迴路涵蓋面相差甚遠,雖有線電視纜線具有自然獨占性,但在今跨業經營尚未成型之態勢下,要將有線電視網路納為瓶頸設施,還言之過早。
"""

"""
(四) 將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視為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之一種服務時,就承租業者來看,其僅係租用裸線(上面並無供租業者附加之服務或設備),至於該線是否用在語音或數據服務上,則完全由渠等機房之相關設備決定,而與供租業者無涉,準此,用戶迴路之出租理應無語音或數據之分。惟考量供租業者因承租業者要求選線標準不同,所耗工時恐有不同,為求公允,該用戶迴路之設定費,可依該線用途不同(語音或數據),而有所差額。
"""

有幾個點我覺得很有趣

第一個,有線電視現在已經跨區經營,尤其凱播的市佔率與供裝範圍已經非常大。已經符合他說的將有線電視網路納為瓶頸設施。

而且凱播現在也是固網主導者,應該請他開放其他ISP供裝並租用他的線路。


第二個

NCC規定要求的只是開放那條電話線...僅此,所以原本該有機會變得和德國電信還有vodafone的關係,或是英國電信與vodafone關係,用戶端設備由其他ISP提供,甚至DSLAM也由其他ISP提供。

至於在台灣為什麼會變成全部由中華電信提供? 而且還提供了這麼久?


目前是我想到的,大大覺得我有哪邊誤解? 或是還有其他值得討論的點?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

石光上林 wrote:
第二個

NCC規定要求的只是開放那條電話線...僅此,所以原本該有機會變得和德國電信還有vodafone的關係,或是英國電信與vodafone關係,用戶端設備由其他ISP提供,甚至DSLAM也由其他ISP提供。

至於在台灣為什麼會變成全部由中華電信提供? 而且還提供了這麼久?


這點其實要回歸到2001年,當時xDSL前途並不明朗,當時的電信局改制民營時,
所有的固網都不願意接手這last mile,甚至想學國外成立銅纜局由固網共同經營都不肯,
最後在政客+財團壓力下只好由當時官方色彩濃厚的中華電信全部價購。


但是不到3年,xDSL有了重大發展,另外3家當初信誓旦旦要全面改用光纖的卻不肯建設,
拿集資的錢跑去各種轉投資,華電整個xDSL都上路了,才被迫開放整套。


這裡要注意的是,其他3家固網根本不願意花錢,反正找政客施壓就整套可用,
你覺得他們可能提供用戶端或DSLAM嗎?


現今的網路問題就是一個很畸形的存在,只要找政客施壓、改法規,拿特許執照的就能爽爽當二房東,
從銅纜到光纖,一路走來都不需要規劃建設,連當初政府幫你打通關節的光纖M計畫都不參加也不建設了。


其實你遠意的話,可以看看4家固網歷年財報,除了華電,其他3家在基礎建設上根本就沒做,
他們拿固網執照主要為了抓緊行動電話這金雞母。傻子才去鋪光纖架骨幹。



vincent323 wrote:
這裡要注意的是,其他3家固網根本不願意花錢,反正找政客施壓就整套可用,
你覺得他們可能提供用戶端或DSLAM嗎?
)


對不起 還是不甚了解

法規明明只規定那條銅纜,何以政客施壓,然後就可以連同DSLAM和CPE全數由中華供租?

中華電信的工會這麼強勢,會沒有看到這一點?

除了內神通外鬼有可能,想不到原因
也许是一场难圆的梦 一场没有结局的梦 多少的笑语飞散在风中 又围绕在我耳边

石光上林 wrote:
法規明明只規定那條銅纜,何以政客施壓,然後就可以連同DSLAM和CPE全數由中華供租?


ADSL時代,DSLAM放在局端由ISP自行提供還做得到,但沒有做,更不要說現在FTTB了。
石光上林 wrote:
對不起 還是不甚了解

法規明明只規定那條銅纜,何以政客施壓,然後就可以連同DSLAM和CPE全數由中華供租?

中華電信的工會這麼強勢,會沒有看到這一點?

除了內神通外鬼有可能,想不到原因


NCC早為不想花人力;設備維護成本的財團想好了。

你引用的地方,上面的條文請注意看

(2) 視「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為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之一種服務: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略以:「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電路出租業務:指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業務。」

這裡早就巧妙的切割成2部分,

1.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
2.附屬設備

附屬設備誰說了算? 當然是偉大的NCC說了算數。

vincent323 wrote:
這點其實要回歸到2001...(恕刪)


其實不用講這麼多啦

光當時台灣搞光纖共用管道 馬路都挖好共用管道
台中的唯一獨佔的第四台網路就不願意承租共用管線
寧可把電纜隨意偷偷藏在排水溝裡面..或是隨意掛在橋上風吹日曬
或是吃台電豆腐偷掛電線桿..

然後網路品質不好 也是剛好而已
我家還住在台中七期這邊高級地段 業者都這樣搞
就不用說其他地方了

台灣網路不進步 也是那些財團根本爽做二房東不追求競爭造成的

我很常打電話找中華規劃科處理FTTH進度 你就會知道 不是中華部分造成的
kaworu.liu wrote:
其實不用講這麼多啦
光當時台灣搞光纖共用管道 馬路都挖好共用管道
台中的唯一獨佔的第四台網路就不願意承租共用管線
寧可把電纜隨意偷偷藏在排水溝裡面..或是隨意掛在橋上風吹日曬
或是吃台電豆腐偷掛電線桿....(恕刪)


業者按臺中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在以下情況可以租用雨水下水道站暫掛纜線:
一、申請路段位於指定禁止或限制挖掘之區域。
二、申請路段無共同管道、寬頻管道建置。

租金是每條纜線每公尺每個月租金單價按新台幣一元乘以纜線尺徑(英吋)收取;單價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當然有寬頻管道的路段,應優先承租寬頻管道。但寬頻管道的租金是每一子管每公尺每月以新臺幣一點六三元計算,可能因為寬頻管道的租金較高,所以使用率低,廠商為了規避租金,索性就把纜線任意附掛在水溝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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