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azxsw21114 wrote:
港都狼仔 wrote:
原來嘴一下就是業代喔(恕刪)


狼大您自己都承認了,還有什麼好爭的嗎?


哇,這邏輯
港都狼仔 wrote:
請問您貴姓?訊息不用(恕刪)


狼大你好~

看日期的話,是您先tag我的~~



而且還持續tag中



我是認為,一個人不論品行好壞,

被一間這麼大的公司用司法資源如此對待,

都不應該還被嗆"被告還嘴邱"這類的話

如果真的全漢最後輸掉官司了呢?

不能因為一個人顧人怨,就未審先判落井下石攻擊人

靜候判決結果出來再嘴恐怕是比較理想的做法

PS.狼大的心理年齡很年輕喔

告就告,吉是小朋友在用的,您說起來倒是毫無違和感
eanck wrote:
你懂甚麼叫"比例原則...(恕刪)


看不懂您的意思~~

"被告還嘴邱"這樣的話,應該不算比例原則正常回擊吧

就只是嘴而已,我說了他還不高興

自己都承認嘴一下了,那我講的有什麼問題嗎?
1qazxsw21114 wrote:
看不懂您的意思~~"...(恕刪)


如果是在下先不小心勾選回覆同時回傳訊息,那在下向您致歉,不過以後沒有需要的話,就不用再隨訊息回傳

關於這個誰先tag誰的問題,就此打住,未來不再對您的文章做任何回應

唉...
對台灣的司法失望透頂...
hu10us22電腦維修 彰化縣埔心鄉西安南路263號 0910-659702
給你傳票正常吧,不和解就是打官司........繼續開庭
偵查庭有可能會要多次,建議有心理準備

當初就不該傳喚不去那個錯誤,既然要打官司就好好面對

看能否說服檢察官信你
hu10us22 wrote:
唉...
對台灣的司法失望透頂...


失望啥? 是你不懂法律吧。
這是走正常程序,何況這只是偵查庭,又不是法庭,不一樣的。
我教你一個攻防點,你只要證明那個網站只是暫時性失效,全漢故意趁那段時間提告,
這樣就結了。

其他的攻防點我不知道訴狀詳情,幫不了。

當初就叫你申請轉移管轄地,這是你的權利,你不做,那現在就只能每次都跑桃園了。
懷念起當年還在翻閱電腦雜誌的單純時代。3,5好友可以在下課後隨意喇叭嘴的時光。
eanck wrote:
失望啥? 是你不懂法(恕刪)


其實看他那樣真的很狀況外,從最開始傳喚不去就很不利了,還不認真面對.....
前面還有時間跟網友辯power那些....
不如花時間在現實把流程搞清楚或是找專業諮詢,資料和說法整理好準備出庭
看他之前發文該不會認為檢察官會同情就這樣算....沒講簽結或簡易判決事情根本還沒完.........
畢竟他po的那些內容也不是全部,誰知道還有多少不利言論被對方抓著打

還是奉勸振華哥這段時間網路上還是少講,辯贏了網友也無助你現實碰到被告的問題
先把這處理結束.....碰到這種官司沒人心情會好,自己看看要跟對方玩到什麼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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