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tgame wrote:
修法在被告居住地開庭,
看來還沒有過,不知有沒有在走行程。
不過這樣,一般人告網路人要花大錢了。
網路上寫事實,自己測的東西,
不會被告吧?
power我少用出名品牌,呵呵
一直都是以被告居住地來開庭,只是很多案件會有數個管轄區,
法院有時是依照案承辦員警送的那一區為準,你自己去查相關準則。
我認為hu10us22開這串樓主要是取暖,而不是公布真相。
和解庭的時間都過去那麼久了,原本說不知道因哪一點被告,現在總沒理由說不知道了吧?
但是你有看到hu10us22在哪邊公布過嗎?
再說,提告歸提告,這是告訴人的權利,員警只能乖乖送件,走個流程,
絕大多數民眾在這一關就被嚇到了,急於求和解。
要不要起訴,有無達到犯罪的必要條件,那是檢察官判定的,
至於有沒有罪,有多少罪,那是法官認定的。
被起訴的機率有多少,這要看hu10us22是因啥被告,問題是hu10us22都沒有講,
誰知道他是不是在毫無依據的情況下單純的謾罵廠商?
若真是這樣,你說是誰的問題?
所以根本無需預設立場先同情哪一邊,在雙方提供的證據不齊下判斷是大忌,
偏偏網民最愛聽信一方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