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 從購物網買了一張【Verbatim 威寶】64GB MLC PRO Micro SDHC PRO+ U3
用在行車紀錄器上面
前陣子在複製影片的時候,發現怎麼比起另一張卡片慢上許多
心血來潮測試一下...悽慘的讀寫速度...
不用說U3等級了,連C10都比他快....
送回去代理商,代理商一直強調,他們只是代理商,要依照原廠的判定來決定是否符合更換條件
當初聽到這個說法就覺的不太妙了,等了差不多一個月接到代理商的回覆是:
原廠說他們測試沒問題,我使用的測速軟體並沒有符合 SD協會的規範
然後就原件寄還給我了....
請教一下大家的建議,我的測試方法為
使用 ThinkPad Yoga370 內建的讀卡機,沒有透過轉卡
使用最常看到大家拿來測速的軟體 CrystalDiskMark
交叉比對了4張 SD卡
除了 Lexar的以外都有先格式化才測速
同樣的測試條件下
明顯 威寶這張卡有很大問題...我該如何處理呢?
此卡已經格式化過,也試過不使用快速格式化了
消費者遇不實廣告時,得如何主張民、刑事上的權利? 看這
刑事方面,不實廣告事業主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惟仍應視其事實而定,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是故,若能證明事業於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該事業始能構成詐欺罪。消費者若欲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得檢具相關事證,逕向檢警機關提起。 民事方面,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第三十一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民眾若遇不實廣告可依上述規定,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依一般情形,民眾多遇實質上之損害,應依上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三十三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故民眾依前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或除去、防止侵害,均應於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時效內為之。另,民眾亦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主張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撤銷其意思表示,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