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batim 威寶 MLC 記憶卡 讀寫速度有夠慢

半年前 從購物網買了一張【Verbatim 威寶】64GB MLC PRO Micro SDHC PRO+ U3
用在行車紀錄器上面
前陣子在複製影片的時候,發現怎麼比起另一張卡片慢上許多
心血來潮測試一下...悽慘的讀寫速度...
不用說U3等級了,連C10都比他快....
送回去代理商,代理商一直強調,他們只是代理商,要依照原廠的判定來決定是否符合更換條件
當初聽到這個說法就覺的不太妙了,等了差不多一個月接到代理商的回覆是:
原廠說他們測試沒問題,我使用的測速軟體並沒有符合 SD協會的規範
然後就原件寄還給我了....

請教一下大家的建議,我的測試方法為
使用 ThinkPad Yoga370 內建的讀卡機,沒有透過轉卡
使用最常看到大家拿來測速的軟體 CrystalDiskMark
交叉比對了4張 SD卡
除了 Lexar的以外都有先格式化才測速
同樣的測試條件下
明顯 威寶這張卡有很大問題...我該如何處理呢?
此卡已經格式化過,也試過不使用快速格式化了

Verbatim 威寶 MLC 記憶卡 讀寫速度有夠慢

Verbatim 威寶 MLC 記憶卡 讀寫速度有夠慢

Verbatim 威寶 MLC 記憶卡 讀寫速度有夠慢

Verbatim 威寶 MLC 記憶卡 讀寫速度有夠慢

Verbatim 威寶 MLC 記憶卡 讀寫速度有夠慢
U3就代表寫入要達30MB/s
你這張只有U1的等級吧...
還符合SD協會標準哩...

而且廣告標示:





首先 確認測試環境是"一模一樣" (包含測試檔案). 如果還是一樣的結果. 整理好"證據"(包括購買時的網頁說明 購買證明...), 打電話申訴: 1950 專線.

消費者遇不實廣告時,得如何主張民、刑事上的權利? 看這

刑事方面,不實廣告事業主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惟仍應視其事實而定,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是故,若能證明事業於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該事業始能構成詐欺罪。消費者若欲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得檢具相關事證,逕向檢警機關提起。   民事方面,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第三十一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民眾若遇不實廣告可依上述規定,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依一般情形,民眾多遇實質上之損害,應依上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三十三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故民眾依前開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或除去、防止侵害,均應於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時效內為之。另,民眾亦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主張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撤銷其意思表示,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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