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zyhz1 wrote:...報警的話要是詐欺類的才是刑事案件...line的對話紀錄是都還在...
...騙你說要還而不還錢,這不算詐欺!?人善被人騎,馬善被人欺,他只是更了解你的個性”無所作為”丶”沒辦法”拿他怎樣,所以才敢這麼明目張膽吃定你的!而且哪有人隨隨便便就把極私密的個人信用資料借別人用的,難道你內褲還分人家一起穿嘛!?

首先,你知道他有”薪水可領”,不會說再避不見面就去”拜訪”他的工作地點,發line或簡訊說要去請牠的老闆或主管,”幫忙”通知他欠錢要還,協助處理”債務的糾紛”...;雖然他們都沒這個責任與義務去處理私人債務糾紛,只是你必須表態並展示行動的決心,再避不見面又不還錢的話,那就必須承擔在工作地點名聲掃地的風險;有哪家公司主管與工作同事,會樂於接受週遭員工是個不講信用又會去騙錢的爛貨!?錢不小機率還是拿不回來,但他的”損失”絕不止6K;

另外,牠大概也算準你不會為了這點小錢鬧上法院,是嘛,難道你的人生與行動都任由他人算計操控,連一點出奇制勝的勇氣都沒有!?你手上有消費&通話紀錄,並非毫無事由的無理取鬧,真的決心要反擊不是毫無辦法,你只是什麼都”怕麻煩”,可能還怕對方”報復”,這當然就什麼都”做不了”了;你不願提告,還是可以去警局拜託刑警幫忙演齣戲,去櫃台先明確說明來意,說只是在”確認提告”詐欺之前,能否請刑警幫忙先打個電話通知對方,假如對方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能否”自願”來警局商量看看,若不願意配合,那原告只好堅持提出刑事詐欺的告訴,那警方就必須作出犯罪偵查之作為,通知被告來警局作筆錄了;”不戰而屈人之兵”必須讓敵人深信威脅存在才有效果,是否真實存在反而不是重點;該如何作為完全是靠你自己決定的,自縛手腳+恐懼先決的話...那還不如就完全看開自吞吧,這不干水果或銀行的X事,千萬別”搞”錯對象;言盡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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