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人拿廠商,拿賣場平台規定
說樓主就是不能退?!
奇怪了,這國家是沒有法律了嗎?
在中華民國通訊交易物品只要不屬於以下規範,皆在七日無條件退貨的保障
廠商怎怎麼規定,都無法凌駕於法律之上!
第 1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 3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 4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樓主如果無法退貨,就告上法院
並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9%80%9A%E8%A8%8A%E4%BA%A4%E6%98%93%E8%A7%A3%E9%99%A4%E6%AC%8A%E5%90%88%E7%90%86%E4%BE%8B%E5%A4%96%E6%83%85%E4%BA%8B%E9%81%A9%E7%94%A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註冊後就是不給退,要退可以,要付整機費用
P家、Y呼的所有蘋果商品都會附上說明:【相關注意】
★『由於本商品為特殊3C產品,商品經連上網路(含wifi)、登入Apple ID或連結上iTunes後,此商品即被註冊並開始計算商品保固時間,且經註冊後此商品的保固日期即開始計算,無法還原!日後需辦理退貨時,經本公司確認,若此商品已被開啟保固時間,可能需要另外酌收額外的費用。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將此商品連上網路,避免在不經意的情況下開始保固時間。若主張七日鑑賞期,請您恢復商品原狀(※含包裝、配件等;產品一經註冊可能需要另外酌收額外的費用)您確認已閱讀前述說明並同意於此頁面下單視同同意本條款,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謝謝。』
在語言那看到有入塵為什麼還要把流程跑完…
看到入塵直接問賣家說不定還有得救
替你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