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先忽視這次價錢標錯問題,重視事後修改訂單問題

抱歉小弟想引用我po在別貼的回應來和各位大大討論一下

以下針對ulyssesric大大所提到的此次消費者與蘋果之間的行為是「要約」或是「要約誘引」
小弟想提出一點拙見

小弟想從下面這條法規切入
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若只是「價目表之寄送」,則只能稱為要約誘引
上述「「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是設定在實體店面裡,消費者可以觀察到實物的情況下,故有人認為無法套用到電子商務上
然而消費者在蘋果網站上所作的下單行為,我認為程度上早已超越上述行為,故應為要約,原因如下:
一、消費者和蘋果的訂單上,詳列了品名、規格、單價、數量、地址、電話、甚至是信用卡號等訂定要約才應提供的資訊。試問若只是「價目表之寄送」等要約誘引,何須詳列上述如此多細節,甚至消費者都提供信用卡號來證明消費者具有履行要約的能力。
二、消費者在購買時已同意了蘋果訂定的「銷售與退貨政策」,既然是由蘋果訂定,而消費者同意,代表雙方都同意這個政策
三、雖然蘋果在訂購完成後有提供文字說明指示「我們正在處理您的訂單,並會向您發送電子郵件確認很快」,然而這並不能表示要約不成立。否則同理,若某店家在店面陳列商品上標示19900元,消費者去結帳時店家說:「我處理一下你的帳單,稍候一下」,結果收據印出來你需付47710元,接著就說:「你可以選擇不要買」。上述例子店家就違反了民法154條「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是故消費者可以要求店家依照19900元賣給消費者。因此蘋果即使說了「我們正在處理您的訂單,並會向您發送電子郵件確認很快」並不代表要約不成立,相反地,要約早就在我們確認送出詳細清楚的訂單後成立了。

由蘋果網站提供的「詳細清楚的訂單」若效力小於「標定賣價陳列的商品」,實在不合理。


上述是小弟的微薄意見,可能很多地方都還不夠完善,請大大見教
shawn.lin wrote:
台南地方法院的主要關...(恕刪)

為何不能故意標錯
故意修改
來賺取廣告費?

先故意殺低價錢
再故意修改訂單以引誘消費
這樣算正常?
拜託,拜託,
所謂賣方未請款就代表合約不算數,
這完全是外行裝內行的屁話.

有那一份合約是寫,簽約時買方就需付清所有現金?
當買方不願付錢時,是合約不算數還是違約?
當賣方不願出貨時,是合約不算數還是違約?

民法上合約有效條件,
有規定一定要載明人時地物全部清礎才算數?
缺一就可當成一方耍賴不承認的理由?

支票,本票,信用狀,刷卡...,
那一項不是開出去時就生效?

舉個最簡單例子,
拿著台支去法拍房屋,
得標後覺得價錢太高,
可以向法院主張,
因法院未向銀行請款,
所以出價不算數?
或另一方面開標後法院覺得賣的太低,
可以說因為尚未請款,
所以得標不算數?
es4241 wrote:
所謂賣方未請款就代表合約不算數,
這完全是外行裝內行屁話.
(恕刪)


不是因為賣方未請款就代表合約不算數...

是應為當時合約根本沒生效... 所以才主張請款是代表賣方同意.

如果之前合約已生效... 請不請款不會影響到合約的效力.
shawn.lin wrote:
不是因為賣方未請款就...(恕刪)


你還真是鬼打牆,
電子商務從什麼時候開始請款才算數?

例如我在網上預訂旅館,刷了定金,
等到了旅館,
旅館可以說因尚未請款,預約不算數,
因為客滿,所以房間另外賣給別人了?
bluemenco wrote:
為何不能故意標錯
故意修改
來賺取廣告費?
先故意殺低價錢
再故意修改訂單以引誘消費
這樣算正常


坊間也有不實廣告保消費者騙到店裡面.

但要證明事故意識不簡單...

如果降低證明故意的門檻又會造成更大問題...
mycallmax wrote:
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若只是「價目表之寄送」,則只能稱為要約誘引
上述「「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是設定在實體店面裡,消費者可以觀察到實物的情況下,故有人認為無法套用到電子商務上
然而消費者在蘋果網站上所作的下單行為,我認為程度上早已超越上述行為,故應為要約,原因如下:
一、消費者和蘋果的訂單上,詳列了品名、規格、單價、數量、地址、電話、甚至是信用卡號等訂定要約才應提供的資訊。試問若只是「價目表之寄送」等要約誘引,何須詳列上述如此多細節,甚至消費者都提供信用卡號來證明消費者具有履行要約的能力。


數量、地址、電話、甚至是信用卡號... 是為訂契約由消費者提供的. 這些資料只是顯示在 Apple 的網站, 並不代表 Apple 接受, 也因為是消費者 key-in的, 並不是Apple詳列如此多細節(Apple公司的電腦列的並不代表是Apple公司列的). 電腦也沒有權利代理 Apple 公司同意契約生效.

實體店面的東西, 客人報抱一個走, 就少一個可以被報走. 因為實體店面空間有限, 擺放的數量也是會有限的, 所以賣方可以根據其願意承擔的風險決定擺放的商品數量.
郵購/網購, 沒有實體店面, 如適用民法154條規定, 會造成風險無限的問題, 不符合社會利益(到時會很少人敢開網路商店).

es4241 wrote:
你還真是鬼打牆,
電子商務從什麼時候開始請款才算數?

因為沒有有效法規針對電子商務做出這方面的規範, 故依照民法的規範就是這樣.
賣方出貨也是一種表示同意約的行為, 不是只有請款.

es4241 wrote:
例如我在網上預訂旅館,刷了定金,
等到了旅館,
旅館可以說因尚未請款,預約不算數,
因為客滿,所以房間另外賣給別人了?

除非你能找到專門規範旅館預約的法條有禁止或是有收到旅館的代理人(旅館員工)確認(含email, 電話)... 網頁自動顯示成功訊息不算.

不然依民法是可以的.
在百貨公司買東西你簽帳單的金額是19900
百貨公司卻自己塗改金額跟銀行請45000的金額
那這樣是算甚麼行為?
kejuol
個人感覺問題點是...........
Apple Store網頁的商品陳列該視為要約或者要約引誘

要約:講白話一點, 就像是報價
賣方的報價單經過買方確認簽回後, 可視為雙方合意, 契約生效

或者是要約引誘
經由買方對賣方提出詢價, 賣方提出報價, 再經過買方回應, 雙方意表合致後, 契約方生效

若這顆缺角蘋果能說服法官, 證明他們的Apple Store是要約引誘, 下訂者大概啥都沒有

雖然小弟我是認為這個case比較像要約啦, 因為.....
畢竟, 缺角蘋果已經將消費者的19900信用額度扣住了, 很像是雙方意表合致, 所以買賣契約應該成立才對

以一個法律外行人的角度來看是如此啦, 站上若有內行人....還請不吝賜教高見
~No Pain; No Gain~ ~No Cross; No Crown~ ~No Change; No Ch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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