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小弟有一塊土地在大馬路旁大概20-30年沒動過
近年回來後發現被政府種植了大量路樹在土地上
由於多年的強風問題 導致路樹幾乎都歪到建築主體來
而且也有大量的蟲害 也沒有看到政府有派人照護
之後去詢問一些單位 給我們的回覆都是那屬政府財產 不能擅自砍伐 擅自砍伐者依照樹齡有相對應的罰金
經過多次協商後 他們准許我們自己移除三顆 可是有問題的樹還有好幾顆 而我又不想替政府照顧這些樹(更何況有些歪斜非常嚴重 在203縣道上)
後來上網查了一些資料後發現
根據民法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這麼說來樹應該是屬土地持有人所有
再來是 第 797 條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
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就算不用797請政府單位派員來把樹移走 為何我自己請人來砍伐還得付罰金?
所以想請教有類似經驗的各位前輩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