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小弟有一塊土地在大馬路旁大概20-30年沒動過

近年回來後發現被政府種植了大量路樹在土地上

由於多年的強風問題 導致路樹幾乎都歪到建築主體來

而且也有大量的蟲害 也沒有看到政府有派人照護

之後去詢問一些單位 給我們的回覆都是那屬政府財產 不能擅自砍伐 擅自砍伐者依照樹齡有相對應的罰金

經過多次協商後 他們准許我們自己移除三顆 可是有問題的樹還有好幾顆 而我又不想替政府照顧這些樹(更何況有些歪斜非常嚴重 在203縣道上)

後來上網查了一些資料後發現

根據民法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這麼說來樹應該是屬土地持有人所有

再來是 第 797 條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
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就算不用797請政府單位派員來把樹移走 為何我自己請人來砍伐還得付罰金?

所以想請教有類似經驗的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love7745 wrote:
請問各位前輩 小弟有...(恕刪)

跟公部門鬥法是自討苦吃
找立委或議員陳情也許比較有效
有些公部門就是欠修理
你如果確定土地所有權是你的,
這樣政府就是侵佔土地。
公務員可能先聲奪人,
叫你少生事端,
增加麻煩。
稍微提示他們一下侵佔是有法律責任,
相信他們隔天就主動出面。
聽說把樹皮用刀割一圈,那顆樹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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