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貸款,除了利率,貸款成數,寬限期。請記得在條約裡還有一堆小字要詳加仔細去看,不懂一定要問。先介紹一下其中小字裡的加速條款。「加速條款」是銀行要求借款人增「加」還款「速」度的重要依據,與借款人的權益息息相關,您不能不瞭解!
房貸契約通常列有以下9項加速條款,依據規定,銀行如果要依據其中的第6項至第9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時;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借款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當然,除了以上9種加速條款事由外,銀行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也可以與借款人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但是,所議定的其他加速條款,必須於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為記載。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其中上述第7點,也就是當你貸款抵押的房價出現下跌不敷擔保債權時,不論房貸契約所約定的還款期間是否已經到期,借款人都會喪失期限利益,而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的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這也就是為何許多投資客買漲不買跌的原因。要自住買房者也請規畫好未來財務狀況,萬一發生時手頭上的資金是否足以應對。
gabbiel wrote:非常同意,2008經濟風暴當年,幾個新竹科學園區的廠商,朋友因無薪假或薪水暫時打了好幾折,貸款也都繳很緊,還好也只是短期兩三個月,長則四五個月,繳不出的也可和銀行談暫時寬限,還不至於斷頭,我自己的小公司也因短期融資也會遭銀行關心現金流量,這些都是銀行必須做的,銀行畢竟是營利事業,非慈善事業.如果是承平時期,自己出了狀況當然會被銀行收閃傘的,但在非常時期有系統上的風險時,政府必定會出手干預的,不然政府是要做啥?就如同卡債一樣,政府不出手,那卡債真會令人一世為奴.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盡力不讓系統性的風險發生,話雖如此,個人需融資時還是要想到最壞的狀況發生是否可以承擔.如果買房要以現金購買,年輕人有多少人做得到?個人三十多年前以現金買房是因貸款利率十一二趴,現在會貸一些款是因利率不到兩趴,不借白不借,銀行還希望多貸一些.不然哪來的業績?
加速條款主要是借款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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